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参考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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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作为“手续费”给齐齐哈尔音像厂,其余2000元据为己有。(窃取方式)

例2:安徽省机械工业厅原副厅长刘玉山,以为下属企业搞计划、上项目,给有关人员送礼为名,盗用宾馆、商店空白发票,自行填写品名、金额,虚构购买商品,然后将假发票在全省12个地市下属57个企业报销75413.9元据为己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7日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骗取方式)。

●贪污与受贿的区别

共同点:①主体都包含党和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不同点: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受贿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②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③客观方面利用条件不同。贪污只是利用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而受贿是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和由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获取财物的手段上,贪污则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是采取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④主体范围不同。受贿的主体比贪污主体范围广。除共同主体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党和国家退休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而贪污主体只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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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占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非法占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对象是公私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让单位或个人无偿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等。 主观方面—属主观故意,行为人有明确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非法占有行为的方式有:一是直接无偿占有;二是购物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三是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时象征性地支付报酬;四是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五是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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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因受贿53万余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63万余元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其受贿财物。其中,王让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为其装修单位分配的个人住房,只付了5.3万元,少付23.3万元。之后,王应郭的要求,通过天津海关为其低价购买罚没轿车一辆。王在大连购买一套价值130万元的商品房,让大连海关为其支付40万元。 ●非法占有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有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占有与贪污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是非本人经管的,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自己职务、地位的影响,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③表现方式不同。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相对公开地将公私财物归为己有;而贪污一般是采用隐蔽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与受贿的区别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有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财产性利益;而受贿侵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只有钱物,不包括财产利益,如无偿提供劳动力等。②表现方式不同。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私财物,没有明显为对方谋利益的行为;而受贿则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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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利益行为。

5、职务侵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学校、医院、群众团体等)中非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国家机关任命、委托、聘任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违纪主体。

客体—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经管、管理本单位的权力,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 ●职务侵占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②侵害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侵害的对象是企业(公司)或单位的财物;而贪污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6、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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