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参考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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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并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产生的效益,及国家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一种法人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单位集体违纪行为。

客体—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是将本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利私分给本单位所有人员,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非法转移,成为个人所有。另外,集体私分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单位管理、使用的非国有资产的行为,也应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因这些资产受损,关系到用国有资产偿还问题。 主观方面—主观故意,明知违反国家规定,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②侵害的客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侵害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侵害对象的范围相对比较小;而贪污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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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比较大。③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贪污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是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只是几个负责人私分,就是以私分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应定为贪污。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实施了非法获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且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例:海南省东方市委原书记、市人大主任戚火贵,受贿人民币187.608万元、港币3.5万元,另有人民币1130余万元、3万美元、61万港元、大量金银饰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8月13日执行死刑。

8、挪用公款(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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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目的就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例: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原副主任、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阎健宏,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5年1月12日执行。其中,阎批准挪用贵信公司200.64万元公款,以为港商付买房定金为由,实际用于冲抵其子刘博伙同他人炒卖债券所借的欠款;以付车款和到北京开展业务为名,让贵信公司从“小金库”中支取5万美元,以其子刘博的名义借给他人使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相同点:①行为人主体相同。②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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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都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了违纪行为。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贪污侵害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②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将公款占为己有的故意,而贪污行为人是为了从根本上侵吞公款。③手段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人一般不采取伪造单据、涂改账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而贪污行为人大都采取销毁、伪造、涂改单据和账目等手段,设法把账拉平。

9、挪用资金(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活动的正常秩序。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主观故意,即不是以将本单位资金非法永久占为己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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