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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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建〔2010〕10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 时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和《山东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政 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具体包括前期规划设 计、工程物资采购、人工费用等支出。未经省财政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 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各市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 第六条 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使用范围。前期规划设计包括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等,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主要用于: 1、建设项目规划费。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费用。 3、建设项目专项评价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必须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前期规划设计费

用支出核批。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并按照相关 规定计入建设成本。未批准或批准后被取消的省管建设项目,已发生的合理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市管项目需核销 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市公路局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 第八条 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管理。省市公路局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 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切实加强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使用管理。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拨 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前期规划设计实行政府采购,费

用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 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 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 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公路局要按照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具体 编报和批复程序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省公路局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 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核准采购计划和方式后,由省公路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登记政府采购合同。养护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省公路局通过《山东省政府采 购管理系统》登记合同信息。 第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养护工程项目中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类项目实行单独招 标采购的,招标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 维护保养项目,由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依 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 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

金支付专用申请)》。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 第十六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 初期,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 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市 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待条件成熟,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运行。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及结算审核管理。工程预算由省、市公路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必要时财政 部门可直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并从中选择中介机构作为养护工程结算或预算 的投资审核受托人。省、市公路局要加强对选用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按 30:55:15 进行拨款,即项目开工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最 高不超过 30%;项目进行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的 55%;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工程预算的 15%。省、市公路局要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 第二十条 各市公路局要建立健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省交通运输厅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系统内国库集中 支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余。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编制养护计划。各市公路局根据国省道养护管理现状和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前 1 年编制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 其中, 国省道改扩建、 大中修养护年度计划, 于计划编制当年的 10 月底前, 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提报材料。养护工程投资计划除附经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外, 还需附以下材料: (一)大中修工程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不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提交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三)需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要提交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初步

设 计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确定投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政厅对各市及省直管县上报的国省道改扩建、 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进行评审,依据有资质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确定财政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计划下达。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 计划两部分。当年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工程预算确定,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当年下达;质量保证 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 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计划。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投 资计划,确需变更的,省公路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 收由各市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由省公路局负责。交工验收合格的,市公路局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省下达计划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投资评审及计划调整。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 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工程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 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移交资产。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单位须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检查管理。各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 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 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制度规定一律废止。

主题词:国省道 养护工程 办法 印发 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