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a1f1d5c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5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

入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供发[2006]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 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6]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申请表》、《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社《入社办法》,搞好开放办社工作。 附件:1、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 2、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申请表。 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协议书 。(略) 1 / 3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1: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合作经济的发展,加快供销社开放办社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75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社范围

凡承认《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愿意承担相应义务,接受市总社指导的农业加工型及购销型龙头企业、各类市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服务社联合社、专业协会、其它经济组织、租赁社有资产从事经营的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市总社,成为成员社。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社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经济责任,人财物归成员社自己所有,其它关系不变。市总社只给予指导、协调、服务。 二、入社条件

1、加工型龙头企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联结农户1000户以上,被各级政府评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2、营销型龙头企业: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产品销售占当地农产品产量比重较大。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较强竞争力。

3、市场型龙头企业:市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2 / 3

经营状况良好。

4、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入社农户1000户以上,年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区域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坚持“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建立了规范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通过优惠让利、按交易量二次返利,按投资股分红等方式,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经济运行状况良好。 5、综合服务社联合社:入社农户1000户以上,具有商品配送功能,年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区域综合服务社联合社。坚持“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建立了规范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通过优惠让利、按交易量二次返利,按投资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