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请示修改最终版20141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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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

办园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峰区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学前教育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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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门负责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全区幼儿教育整体规划。

卫生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及常见病知识的宣传指导,依法对民办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饮食卫生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负责研究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和待遇政策。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住建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校舍、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校舍设施安全鉴定,督促隐患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建立民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

交警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检查校车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超载、拼车接送、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审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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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驶人资质,并定期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部门负责规划幼儿园周边交通标线,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审定、备案、公示、督查。 城管、工商、文化按各自职责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城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必须符合全区学前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按需合理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区域按需合理布局,尚未设置公办园的行政村,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制定符合规范的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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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章程。

(三)有符合规范的园名。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XX县(区)XX幼儿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农村民办幼儿园园名不得用“中心”二字。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四)有固定安全、相对独立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整洁。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定三年以上合同,明确租赁责任与义务。

2.房屋建筑符合安全标准要求(2008年以后新建的幼儿园必须符合甘肃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或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报告;城区民办幼儿园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所民办幼儿园都要配有冬季取暖设施。属楼房的三楼以上不得作为幼儿教室、休息室和活动场所,具备两个以上安全通道。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场地平整、安全、适用,户外活动场地幼儿人均可利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室内活动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地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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