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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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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

法,我国《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西方词语“law”, 相当于汉语的“法”,含有权利、规则之义。英语right一词一般理解为“权利”,但right的第一个注释就是“公正”、“正义”。“justice”含有公正裁判之义。其象征是希腊神话中的正义、智慧、忠言的女神。她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用布蒙着双眼,以象征她不偏不倚。传说她的三胞胎女孩分别象征“秩序”、“公正”、“和平”。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与适用

如表所示: 法律形式 立法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效力最高 效力次之 效力再次 省级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本辖区有效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部委 本系统有效 省级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本辖区有效 的政府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 本系统有效 本辖区有效 香港澳门特区法香港澳门立法会 律

四、法律效力

例: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五、法律责任与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有三大功能:惩罚、补救、预防。

例:一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能导致承担三种法律责任。某警察在假期旅游期间,因旅游纪念品质量问题与当地小贩发生争执并动手,小贩被达成轻伤。该警察对小贩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因为构成犯罪还要被最追究刑事责任,且警察公职被开除的行政责任也要承担。

又如,在国际贸易中某海关工作人员渎职放任走私,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泛使用于刑事责任领域和民事责任的侵权领域。

例: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显。”耶林的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民事归责的根本要素,阐明了对责任的法律基本价值观。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一、世界五大法系

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中华法系:《唐律》为蓝本,形成了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法律思想体系最主要的支柱;另外还有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和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等特征。

大陆法系:代表性法律文献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代表国家是法、德(日),法律以法典为形式特征。

大陆法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过去的殖民地:欧洲大陆、南美洲大陆及部分非洲国家。其中日本、我国台湾、澳门也属大陆法的国家或地区。

英美法系:主要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法律以判例法(case law)为形式特征。

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在国际贸易中依法办事

从事国际贸易,如果不了解国际贸易游戏规则而能成功,是难以想象的。国际贸易法律,正是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既是双方利用规则斗智的产物,又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国际贸易正是通过买卖、运输、保险、结算等一系列的合同链实现的。

二、国际贸易法的形式与效力

国际贸易法以三种法律形式出现:一是国际贸易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至于国际标准格式合同、国际贸易仲裁案例、国际贸易著名书籍专家意见等一般不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形式,不具有法律一样的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参考,而不是依照的依据。

1、国际贸易条约

国际贸易条约一般只对参加国有效,对非参加国无效。也就是说,贸易条约不约束第三国。但是,非参加国的商人在合同中自愿约定接受贸易条约约束的,是有约束力的。

例:我国没有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我国公司提单中约定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该约定有效。日本韩国现在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与我国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的,该公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一旦合同约定适用就具有了和法律一样的效力,即构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没有纳入合同的,也可以在其它法律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

例:买卖合同采取CIF术语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适用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1)国内法的效力

国内法原则上只在其领土内和对国民有必然约束力。

有的时候国内法在双方合同中约定适用,被用来解决国际纠纷时,作为国际贸易法适用;也有的时候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适用,不得不适用依照规则适用某国的国内法,该国内法实质上已经暂时转变身份上升为国际贸易法。可见国内法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补充。例如,买卖合同约定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提单约定适用美国运输法律;保险单约定适用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还有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没有规定,如货物所有权如何转移、合同是否无效、惩罚性违约金效力等不得不适用国内法解决。

(2)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既包括国家管理国际贸易方面的《对外贸易法》等公法,也包括《合同法》等私法。

形式上,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当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3)外国国内法:英美法和大陆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际贸易法主要由判例法(又称普通法)与成文法组成。 大陆法采取法典形式,又分两大类。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既有独立的民法典,又有独立的商法典;如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的内容是在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