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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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新发现矿产地,作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置国家或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成果,及时确定新的勘查规划区块和发布找矿信息,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重点勘查区

在省域内的国家重点成矿区带,以及其他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并具有一定勘查评价基础的地区,资源潜力大的重要大中型矿山及外围区域设置重点勘查区。在全省划定的重点勘查区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21个、稀土13个、水泥用灰岩14个。

重点勘查区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同时鼓励商业性勘查。以铜、铅、锌、金、银、钨、锡、钼、铁、锰、稀土和水泥用灰岩为重点矿种,整合勘查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以新增一批资源储量为目标,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前期和找矿示范项目工作,降低商业性勘查投资风险,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该区探矿权应优先投放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开展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找矿前期勘查项目,并根据勘查规划区块,合理设置探矿权,实行整体勘查,禁止将完整矿区(床)和异常区分割或化整为零进行勘查。严格勘查资质准入条件,承担重点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应具有甲级勘查资质。

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区内的勘查项目,应符合重点勘查区的统一部署的工作时序、规划勘查区块要求。鼓励大型水泥企业投资开展水泥用灰岩重点勘查区的整装勘查。

——鼓励勘查区

将优势矿产找矿前景好的区域,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且具找矿潜力的地区划分为鼓励勘查区。以Ⅳ级成矿远景区为基础,全省共划分32个鼓励勘查区。

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和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加强开展区内的铜、金、铁、锰、铅、锌、银、钨、锡、稀土、地下水(缺水地区)、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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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等国家和省内紧缺、市场需求大的矿产风险勘查。对经前期地质工作确定有开发利用前景的鼓励开采矿种矿产地,鼓励进一步开展矿产勘查,加快勘查成果向资源开发利用的转化。

——限制勘查区

对省内经济发达的重要经济区和沿海地区、人口密集的中心城镇,为防止矿产开发而影响经济发展和人居安全的区域;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储备和保护的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现阶段由于开发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矿产集中分布区,均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在限制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应进行严格的规划论证和审查。限制勘查区重点加强基础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严格控制区内的探矿权投放数量和勘查矿种。可适度开展经济价值高、资源条件较好、具大中型矿床规模的短缺矿种如金、银、石膏、盐矿等矿产,以及对环境影响小的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勘查。限制勘查具地方特色的玉石(南方玉)、砚石;严格限制粤西沿海地区沉积型优质高岭土、粤东沿海地区离子型稀土矿和锡矿、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露天开采灰岩、建筑用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探矿权投放数量。除了作为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外,原则上不在区内开展一般金属矿产资源勘查。

——禁止勘查区

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典型原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等具有重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区域以及水土流失极敏感区、重要湿地区、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重要饮用水源地;重要城镇、水库、重大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一定范围(铁路1000米、公路300米);重要水系(珠江、韩江干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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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第一重山以内;按有关规定不得勘查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划为禁止勘查区。全省共有禁止勘查区143 处。

在禁止勘查区内,一般不得从事实施探矿工程的勘查活动。除军事禁区外,禁止勘查区内可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工作,但不得对保护的对象造成损害。

2.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与探矿权投放总量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有效指导探矿权设置,针对第一、第二类矿产,依据物探和化探异常、成矿区划及综合找矿成果信息, 充分考虑异常、矿化体的空间分布和控制因素,并结合后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结构要求,划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此外,在具找矿潜力的大中型矿山外围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预留区块,以利于开展矿山接续资源勘查的探矿权设置。本次共优选勘查规划区块203个,作为规划期探矿权设置的依据,其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块202个。

——探矿权设置与投放总量控制

按照勘查工作适当超前的原则,到2010年年均新投放探矿权100个左右,到2015年年均新投放探矿权150个左右,到2020年全省探矿权总量保持在600个左右。探矿权的投放应根据勘查工作形势和市场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设置合理,投放有序,调控有效。对重要矿种和找矿潜力大的重要勘查区带,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设置和投放探矿权。

探矿权设置,应符合勘查规划区块要求。根据地质调查最新成果和历年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清理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勘查规划区块更新补充,对勘查规划区块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发布制度,作为科学设置探矿权,优化勘查布局的基础工作。

强化稀土勘查管理,统筹安排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加强稀土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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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查、规模开发和严格管理。

(二)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1.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

以重要经济区、主要成矿区带为重点区域,利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地质勘查基金,开展区域地质、化探、物探与遥感、水文地质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区域地质调查

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0幅,面积120000平方千米,到2010年完成70000平方千米,到2015年完成50000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 29幅,到2010年完成 8个图幅,面积3800平方千米;到2015年完成11个图幅,面积5170平方千米。到2020年完成10个图幅,面积4700平方千米。

——水文地质调查

地方病高发区地下水勘查与供水安全示范:粤东地氟病高发区地下水勘查与供水安全(3640平方千米)。

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粤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20700平方千米);雷州半岛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8100平方千米)。

矿泉水和地下热水调查评价:部署全省12个矿泉水远景区矿泉水资源普查和地下热水调查,提出开发利用方案。

——基础地质研究与编图

广东省基础地质综合编图:在现有的区域地质、水工环、物化探等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基础上,编制全省新一轮1∶50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化探、地质矿产、构造等基础地质系列图件。

开展《广东省区域地质志》(1988)、《广东省—海南省区域矿产总结》(1989)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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