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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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禁止随意改变其用地性质;有用地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规划建于独立用地之上,只有建筑面积要求而无用地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按规划要求设于地块内建筑中;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处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的关系。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根据公共设施的级别,在城市新建地区可纳入相应中心用地内;在老区用地规模应予以用地落实。其中配套公共设施的数量及规模为强制性指标,具体位置为指导性指标。

4.2.2规划内容

本区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行政管理设施、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及其他设施,除市级以外划分地区级、居住社区级(街道、镇)、基层社区(居委会)级三个级别。

其中地区级中心 个,占地 公顷,分别布置在: ; 居住社区中心 个,占地 公顷,分别布置在: ; 基层社区中心 个,占地 公顷,分别布置在: 。 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位置可适当调整。 4.2.3行政管理设施规划

(1)规划重点保证区级行政机关的办公用地,包括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办公用地以及区级机关其他用地。

(2)本规划涉及的居住社区级行政管理设施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工商所、税务所等非独立用地设施,在新建地区应统一纳入居住社区中心;在城市老区则应分别标明。

规划街道办事处 个,规划公安派出所 处,规划工商所 座(每行政街道配置一所),规划税务所 座(每行政街道配置一所),区内 个(每行政街道配置一个),用于放置市政环卫设施等,如环卫车、清洁用具等。

4.2.4商业设施规划

(1)商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网点、专业批发市场用地、农贸市场等。

(2)本区内商业网点分为四个等级:市级商业服务中心、地区级商业服务中心、标准社区、区商业服务中心。

(3)本规划涉及的居住社区级商业设施为农贸市场。其余设施可由市场经济手段进行配置,不做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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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农贸市场共 座,分别布置在: 。 (4)批发市场。

4.2.5文化娱乐设施规划

(1)市及地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保留、新建项目)。

(2)规划涉及的标准社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为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规划新建、改建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 所,分别为各个社区提供服务。 (3)规划独立影剧院 所。 4.2.6体育设施规划

市级、地区级体育设施(保留、新建)。 4.2.7医疗卫生用地

(1)综合性医院(保留、新建)。

(2)本分区规划医院 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所。

表4.2.7主要医院一览表

序号

4.2.8教育设施

大学、中专的分布与规划。

表4.2.8主要教育设施一览表

序号 学校名称 类别 用地面积(公顷) 医院名称 类别 等级 用地面积(公顷) 48

4.2.9社会福利设施

居住区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区老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本分区规划社区老人福利院 所。

4.3综合交通规划 4.3.1对外交通 (1) 铁路 (2) 公路 长途客运站。 (3) 港口 (4) 空港 4.3.2道路系统 (1) 城市道路交通

a) 规划原则:道路网规划到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已“六线上网”的,原则上不 得进行调整。 b) 规划内容 (2)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a) 公交规划:公交总站、公交首末站。每隔500米距离左右设置港湾式公交站。 b) 出租车停靠泊位规划 c) 停车规划

规划通过新建社会停车场及物业开发配建大幅增加停车场面积。

规划社会停车场 个,其中新建 个,总泊车位 个标准车位(30m2/个),服务半径基本为200~300米。

d) 加油(气)站 e) 货运站 4.3.3轨道交通 (1) 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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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站点及用地控制 4.4绿地系统规划 4.4.1规划原则 4.4.2规划内容

(1)参照《城市绿化条例》绿地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将规划区内绿地划分为四种: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包括铁路防护绿地、河流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工业与仓库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及庭园)。

(2)公共绿地分为城市公园、居住社区公园、街头绿地等。其中,城市公园 个,较集中分布于沿江周边地带;居住社区公园、街头绿地结合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均匀分布于规划区各处。

(3)生产防护绿地主要包括由铁路防护绿化带(宽度≥ M)、沿河防护绿地( 米宽)以及道路绿化带构成,沿铁路、河流、道路走向布局。

(4)绿地的布局与构成

本区绿地按规模大小与级别,依点、线、面相结合、集中分散相结合,均匀分布,特别是居住区公共绿地能均衡满足每一个社区的要求。服务半径300-500米。

(5)各种建设地块的绿化指标控制。 4.5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4.5.1给水工程 (1)水源、供水加压站。 (2)用水标准:

①生活用水量QI(含公共建筑用水)QI为 万立方米/日。 ②工业用水量Q2为 万立方米/日。

③其它用水量Q3主要指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以及其他未预见水量。Q3为 万立方米/日。

分区内到规划期末用水量取 万立方米/日。 4.5.2排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 (2)雨水 (3)污水

4.5.3环卫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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