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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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重大投资决策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红利的收缴。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单位的投资档案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和监督。

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第一0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到期或中途转让,公司依法委派的董、监事及管理人员应按公司法要求诚信尽职,协同审计、财会部门做好清算或评估工作,并将投资到期和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文件汇总交投资发展部存档,长期保存。对外投资损失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填制《对外投资损失分项说明表》,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递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一0四条 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酒店营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产品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货费用等。 第一0五条 成本、费用采用分级归口管理办法,集团本部及各成员单位都应结合自身职能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0六条 建立成本、费用的预算制度和控制制度。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明确成本与费用开支的归口管理部门,将成本、费用计划分解下达到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最基本单元,按月将成本与费用开支情况与计划进行对照,建立检查、分析、考核制度与责任部门奖罚挂钩。

第一0七条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百货业──全年零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零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份,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纯批发业务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批发毛利的2%。

酒店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份,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份,不得超过该部份的2‰,1亿元以上的部份,不得超过该部份的1‰。

进出口贸易的业务招待费与百货业同。 房地产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与酒店业同。

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所计交的所得税由超标单位承担。 各成员单位应具体制订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和报销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业务招待费实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制度。

第一0八条 差旅费由集团公司参照市财政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统一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0九条 工资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项目之一,每年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一起制订全年工资计划,并与年度经营计划一起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工资计划执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检查与分析,建立工资的控制制度。

第一一0条 邮电通讯费由集团物业管理部和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控制国际长途电话的开通,国内电话实行定额包干使用;邮件集中统一交寄。按照规定配备的通讯工具,实行费用包干,超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一一一条 广告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超预算支出需追报预算,经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发生的广告费用由财务部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审核后支付。

第一一二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实行单项预算管理,超预算支出需追报预算,经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单项修理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审计部经审计后支付。

第一一三条 成本管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一致性、配比性等基本原则,划清各种成本界限和成本开支范围,不能任意混淆、弄虚作假。

(一)按规定核算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得以待摊或预提形式来调节成本。

(二)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

(三)按照会计分期原则,正确汇集和分配成本和费用,保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四)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

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一一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第一一五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建立营业收入的计划管理制度,每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状况,在充分做好市场预测的情况下,制订年度营业收入计划,报集团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综合平衡后,编制集团营业收入年度计划,营业收入的年度计划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个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按月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与责任单位、责任人奖罚挂钩。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市场变化适时调整销售结构,确保年度营业收入计划的完成。

第一一六条 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当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控制权、与交易有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实现。提供劳务可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实现,也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明细规定各种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任意虚报或截留营业收入。

第一一七条 建立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坚持钱货两清原则,若采用信用销售的,应收帐款按本制度第六章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条办法管理。

第一一八条 商品销售退回和商品销售时的折扣和折让相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为加快资金回笼或商品品种、质量原因给予买方的折扣和折让应计入折扣和折让。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明细的销售退回手续制度和销售折让与折扣的管理权限。

第一一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租赁收入、代购代销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其他业务收入必须归口专门部门或专人管理,按合同或协议确保及时、足额入帐,不准任何部门、任何人隐匿或私分。

第十三章 税务管理

第一二0条 集团经批准新设立的公司或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后,业务部门应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提交给财务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公司宣布歇业和清算后,应先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再办理工商注销。

第一二一条 集团及下属各成员单位应落实专人经培训合格取得办税员资格后兼任税务会计工作。税务会计负责收集、宣传税收方面最新政策,指导本部门做好应缴税金的核算,办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事项。

第一二二条 集团及下属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及时申报和缴纳各种税款,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对由集团负责统一缴纳的税款,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承担各种税款。

公司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抵税手续。

第一二三条 集团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发票管理办法》,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销售发票(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销售发票(统一收据)领发台帐,严防发票的遗失和被窃。

第一二四条 建立发票印制、购买的申请制度,凡由集团统一纳税的成员单位,印制、购买发票时,必须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附样张和说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二五条 规范使用各类发票。二联发票用于一般零售业务;四联发票用于价高、耐用或需保修领照的商品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住宿、服务、饮食业;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商品批发业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保管和开具,索取增值税发票购货单位必须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并需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一二六条 销货小票作为集中收款、柜组对帐、顾客退调商品的凭证;统一收据用于非营业性的资金往来收、付款凭据,不得作为实物交易凭证。 第一二七条 销售发票的填开内容必须与销售业务实际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复写齐全,不准涂改,作废发票必须将所有联数完整保管,并加盖作废章。红字发票非经允许不得开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将原蓝字发票附在记帐联后面交记帐员或会计作帐务处理。 第一二八条 发票遗失应立即报人保、财务部门,及时追查、办理挂失手续,并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 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第一二九条 集团及成员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利润或费用计划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平衡、汇总编制集团年度利润计划。集团公司利润计划经集团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个成员单位,各部门与各成员单位根据集团下达的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检查与分析,与责任单位奖罚挂钩,确保利润指标完成。

第一三0条 企业的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一三一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集团本部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应报集团财务部、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须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一三二条 集团内非独立核算的成员单位,每月所产生的利润应于次月5日前上交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一个头向财税部门交纳所得税。其他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一三三条 集团及各成员单位所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应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豁免或与经营者奖罚挂钩的决定。 第一三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5%-10%,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三五条 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利润分配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一三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编制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填列准确、内容完整、表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编报及时、前后期一致。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全面反映集团公司或各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一三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必须在次月4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的主表必须在次月6日前编制完毕;集团规定的其他辅助报表应分别于6日与8日前编报完毕。季、年度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同时编报财务情况报告书。

第一三八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及成员单位凡在经营过程中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存货、债权、债务、 财产物资等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审计和财税大检查查出较大问题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财务部。

第一三九条 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上报有关部门,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一四0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除了按月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对经营管理上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外,应定期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成员单位的财务分析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为年报审计后5日。 第一四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制订集团公司的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的质量与时间要求,并与各成员单位财务主管的奖罚、职称、职务的晋升挂钩。

第一四二条 正确总结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健全财务评价指标。财务指标主要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负债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

转率、流动资金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毛利率、费用率、资本金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税后利润等。

第一四三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分析公司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预测公司的盈利前景。

2.公司偿债能力的分析。分析公司负债、权益比率和负债结构,估量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制定公司筹资策略。

3.公司资产营运效益的分析。分析公司资产的分布情况、周转情况、成新率情况,分行业、分单位的投入产出情况,提出更新改造、资产重组、优化配置的建议。

第十六章 罚 则

第一四四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经理年薪制和部门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挂钩。

第一四五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杭州市财政局《违反会计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对成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撤销职务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四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于2002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