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电力系统电压高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系统规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电力系统电压高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系统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c06093d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63

标准实用文案

(二)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限期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的电压无功管理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第十五条 无功补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二)各级电网企业应制定无功补偿装置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定期进行无功补偿装置试验。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

(四)各级电网企业每年应对无功补偿装置出现的各种故障进行分类统计和上报,故障统计表详见附录B。 第五章 无功电源建设与无功配置

第十六条 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无功平衡。分层无功平衡的

文档

标准实用文案

重点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区就地无功平衡主要是11OKV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置应按照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降损与调压相结合,以降损为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应避免通过远距离线路输送无功电力,33OKV及以上系统与下一级系统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对330kV及以上超高压线路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220kV及以上电网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宜在系统枢纽变电站配置可提供电压支撑的快速无功补偿装置。

第十九条 在大量采用10~220kV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中新建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出线情况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二十条 变电站应合理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并根据设计计算确定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35~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第二十一条 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宜采用自动投切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35~220kV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双向有功功率表和无功功率表(或功率因数表)。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其集控站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

第二十三条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以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

文档

标准实用文案

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为了平衡330kV及以上线路的充电功率时,在电厂侧可以适当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并应具备防止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的措施。

(一)35kV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可参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二)10OKVA及以上1OKV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5以上。

(三)其他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0以上。 第六章 无功电力调度与电压调整 第二十五条 无功电力调度

(一)各级调度部门应依照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提供的无功电源容量以及可调节能力,编制重大设备检修等特殊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

(二)无功电力调度实行按调度权限划分下的分级管理,调度部门应对大区间、网省问联络线及各级调度分界点处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数值由相关双方调度部门商定。高峰和低谷时的功率因数宜基本一致。

(三)各级调度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和电压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调压装置及无功补偿装置。 第二十六条 电压调整

文档

标准实用文案

(一)在满足电压合格的条件下,电压调整应遵循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原则。

(二)按调度权限划分,进行无功调压计算,定期编制调整各级网络主变压器运行变比的方案,定期下达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运行电压或无功电力曲线。

(三)电网电压超出规定值时,应采取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增减并联电容器(或并联电抗器)容量等措施解决。

(四)局部(地区、站)网络电压的下降或升高,可采取改变有功与无功电力潮流的重新分配、改变运行方式、调整主变压器变比或改变网络参数等措施加以解决。

(五)在电压水平影响到电网安全时,调度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负荷和解列机组、线路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压质量技术监督

(一)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建立完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系并贯彻实施。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对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进行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网企业签定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四)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 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