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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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两侧的“小船航道”航行。进港“小型船舶”使用“北侧小船航道”,出港“小型船舶”使用“南侧小船航道”,“小船航道”实行单向通航;

2. 其他船舶使用主航道航行;

3. VTS中心可根据航道当时的通航状态,适当调整“小型船舶”所使用的航道;

4. 主航道满足所有船舶进出港动态或者“小船航道”因条件受限无法使用时,“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进出港。

(三)船舶进出复式航道水域应在下列情况下通过VHF向天津VTS中心报告:

1. “小型船舶”进港驶入北侧小船航道前; 2. 北港池船舶,出港通过北警戒线时。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通航:

1. 风力大于7级; 2. 视程小于1000米; 3. 冰况信号“3”及以上; 4. 临时交通管制时。

(五)“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低于1.3米。

(六)“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七)船舶在复式航道水域航行时还应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1. 南、北侧小船航道航行船舶,应避免与主航道航行船舶长时间并排行驶。

2. 船舶应尽量保持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需要变换航道时应谨慎,保持正规瞭望,主动避让在航道内直行的船舶,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 “小船航道”内实行单向通航,航行船舶须与前船至少保持本船6倍船长以上安全距离,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追越或者在航道内掉头。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警戒区水域内锚泊或者掉头。

4. 使用主航道进出港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穿越“小船航道”。

5. 自散化锚地、南锚地起锚进港及在航道南侧等候进港的船舶驶入航道时,不得影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八)进出港船舶还应遵守下列通航规定:

1. 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小型船舶”,进入防波堤口门后,沿主航道北侧水域驶入北港池。

2. 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其他船舶,过39号灯浮

(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进入主航道北侧水域,通过该水域驶入北港池。

3. 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小型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驶入主航道航行。

4. 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其他船舶,进入防波堤后继续沿主航道航行。

5. “小型船舶”出港驶过46号灯浮(南疆15号码头东侧)后,应尽快驶离主航道,进入主航道南侧水域行驶。

6. 其他船舶,出港直接利用主航道行驶。

(九)进入复式航道“警戒区”的通航船舶,应谨慎驾驶,与周围船舶及VTS中心之间保持通信畅通,按本规则要求进行航行、等待、变换或者穿越航道。

附件2: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63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天津港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59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实施如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下列情况下,大沽沙航道禁止船舶通航: 1. 日没至日出; 2. 视程小于1000米; 3. 风力大于等于9级; 4. 冰况信号“3”及以上;

6. 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二)除禁止船舶通航的情况外,大沽沙航道259号灯浮标以西为单向通航,259号灯浮标以东(即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在下列情况下只允许单向通航:

1. 视程小于3000米; 2. 风力大于等于7级; 3. 冰况信号“2”;

4. 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40米(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