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c2978e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41
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0米);
5. 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0米);
6. 大型拖带;
7. 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试航; 8. 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三)富裕水深规定:
1. 大于5万吨级船舶在航道航行速度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小于2.4米,其中散货船舶航行速度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小于2.0米;
2. 5万吨级船舶在航道富裕水深不小于2.0米; 3. 小于5万吨级船舶在237号浮以东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1.7米,在237号浮以西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4. 港池内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四)航速限制规定
1. 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大于等于5万吨级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在航道中最高限速10节,其他船舶最高限速13节;
2. 未经许可,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附件3:
天津港大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大港港区5000吨级临时航道”是指145、146号灯浮标至175、176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天津港大港航道实施如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大港航道为单向通航航道(航道内不得追越),下列情况下禁止船舶通航: 1. 日没至日出; 2. 视程小于1000米; 3. 风力大于等于7级;
4. 冰况信号“3”及以上;
5. 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二)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富裕水深不小于1.3米。港池内及泊位停泊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三)航速限制规定
船舶在航道中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未经许可,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航行计划编制
各码头、施工单位及其他港航企业的所有人、经营人
或代理人应于每日1200时前,将次日船舶航行计划报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