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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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0米);

5. 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0米);

6. 大型拖带;

7. 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试航; 8. 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三)富裕水深规定:

1. 大于5万吨级船舶在航道航行速度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小于2.4米,其中散货船舶航行速度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小于2.0米;

2. 5万吨级船舶在航道富裕水深不小于2.0米; 3. 小于5万吨级船舶在237号浮以东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1.7米,在237号浮以西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4. 港池内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四)航速限制规定

1. 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大于等于5万吨级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在航道中最高限速10节,其他船舶最高限速13节;

2. 未经许可,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附件3:

天津港大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大港港区5000吨级临时航道”是指145、146号灯浮标至175、176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天津港大港航道实施如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大港航道为单向通航航道(航道内不得追越),下列情况下禁止船舶通航: 1. 日没至日出; 2. 视程小于1000米; 3. 风力大于等于7级;

4. 冰况信号“3”及以上;

5. 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二)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富裕水深不小于1.3米。港池内及泊位停泊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三)航速限制规定

船舶在航道中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未经许可,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航行计划编制

各码头、施工单位及其他港航企业的所有人、经营人

或代理人应于每日1200时前,将次日船舶航行计划报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