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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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两委确认。

审核备案程序。村两委将确认后的名单先报乡镇(街道)初审,再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将名单上报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依据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的最终名单办理相关手续。不报最终名单备案审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据。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审查备案的最终名单作为登记房地产权源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非最终名单内的任何人均不作为物权初始登记对象。未办供地手续的安置留地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必须以最终名单作为供地文件的附件。已供地未建设的安置留地项目,以最终名单作为建房主体依据。已建未分配的安置留地项目,以最终名单作为建房主体依据,给予办理初始确权登记。

(四)最终名单审查备案后的非本村村民,在申请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前,须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鼓励已分配安置留地指标的村集体,回收回购已分配的建房指标,并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六)今后凡居住功能的安置留地,必须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规划设计条件

仍按安置留地政策执行,获得的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对有关规费提留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优惠,对标准作如下调整:

1.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由成交额的2%调整为1%; 2.土地出让金收益基金由成交额的3%调整为0.5%;

3.土地管理费不提留,全额返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置留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村的工作机制。市安置留地办公室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村进行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二)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对安置留地建设给予融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安置留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获得的抵押贷款,专项用于安置留地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管,规范建设。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加强对安置留地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

执行有关政策,确保规范建设。

(四)严禁炒卖,严肃查处。禁止建房指标转让、炒卖,禁止再发放任何形式的“指标红证”。房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制止炒卖“红证”行为。对买卖、转让、炒作安置留地建房指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惩处,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买卖炒作“红证”的,从严追究党政纪责任,决不姑息。对发现有炒作“红证”行为的村,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市安置留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安置留地最终名单审查备案表 2.安置留地建房主体名单登记表

附件1 瑞安市安置留地最终名单审查备案表 所在乡镇 (街道) 所在村安置留地基本情况 用地面积 村 地块 名称 建房主规划建设部门 核定的建筑面项目进展情况 积 附公示起止时间 所在村村两委 确认意见 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