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教学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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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办案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职权原则的要求:担任过办案侦查、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工作。 3、审判特别制度的要求:

(1)再审时原审人员必须回避。

(2)担任过一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二审工作。 (三)对象 共六种人

1、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1、提出方式及主体

(1)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自行回避:六种人。

(2)决定回避:六种人的相关领导。 2、时间:(无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出时。 (1)当时提出;(2)及时提出;(3)否则可以视为弃权。 二、回避的决定

1、“人员”由“长”决定; 2、“长”由“委员会”决定。

3、审判长问题:“员”或者“长”。 三、回避的复议

1、申请回避不准时,可以复议一次。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回避后,恢复法庭审理前,可以复议一次。 四、申请提出的影响

1、起诉人员、审判人员停止相应工作; 1、侦查人员不得停止相应工作。 思考题:

1.什么是回避?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2.哪些情形下有关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规定? 3.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纳入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这与其他国家 的做法有无区别,为什么?

4.回避的申请程序和决定程序分别是什么?

5.为什么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1、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被告人辩护权行使具体规定的所有规则的总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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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总和。

2、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追究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追究人的证据和理由的诉讼权利。 3、发展概况:(自阅教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自阅教材) 三、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方式 (一)自行辩护 1、含义(略)

2、时机:所有面对指控的场合与时间。 (二)委托辩护

1、含义:委托他人帮助辩护。 2、时机: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三)指定辩护

1、含义: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特定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活动。 (1)法院指定 (2)指定律师 2、分类:

(1)任意(可以)指定:(法34条1款) (2)强制(应当)指定:(法34条2款) ①范围:五种人。

②未成年人标准:审判时(释36、2)。 3、两类指定的区别:构成程序违法与否。

4、“可能判处死刑”之自由裁量余地:基本上没有余地。 二、委托辩护人的选任(指定已经限制) (一) 人数:

1、每一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人; 2、每一辩护人只能为一个被告人辩护。 (二)范围: 1、法32条: (1)范围:

①范围:律师、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 ② 律师是最佳人选。

(2)限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释33条:(限制的具体情形) (1)限制的情形: (2)例外:

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官、检察管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三)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1、地位

(1)专门维护人

(2)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权利、义务

(1)权利(律师权。其他辩护任是否行使,由“机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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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阅卷权 a起诉阶段:b审判阶段: ②会见权 ab ③ 调查取证权 (2)义务

①忠于事实真相的义务; ②忠于委托的义务。

(四)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 (1)(释38)拒绝指定:

①任意:可以拒绝,记录在案; ②强制:有理由,可以更换。 (2)(释165)当庭拒绝:

①第一次:应当同意并延期审理。

②第二次:a强制辩护的,不准;b其他,准许自行辩护,记录在案。

2、律师拒绝: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侦查中的律师介入 (一)概述

1、96条特别规定

2、性质特点:明显限制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 3、只准律师介入,但性质不明确:法律顾问?

4、特别限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介入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律师介入后的地位、作用

1、介入时机:“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作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介入后的权利: (1)了解罪名权

(2)会见权——了解案情。(非单独,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须经批准。 第三节刑事代理(略) 重点注意:

1、代理律师介入的人数限制、律师基本权利义务,与辩护律师基本相同。 2、通常,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代理律师进行控诉活动。 思考题:

1.什么是辩护制度?为什么要实行辩护制度?

2.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3.如何理解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5.什么是指定辩护?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6.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担任辩护人有无区别?为什么?

6.如何评介我国现行法之下的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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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强 制 措 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强制措施的性质,各种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条件、权限划分和适用程序,重点是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和逮捕的决定。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特征

1.只能由专门机关适用 2.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3.有特写的适用目的

4.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三)意义

1.防止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 2.防止继续犯罪 3.防止发生其他意外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预防措施,没有法律制裁的性质。与刑罚、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也有重大区别。

三、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指导方针: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二)适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拘传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检、法机关强制被追究人到案接受讯问。 2、对象:未被羁押的被追究人。

3、条件: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未严格执行)。 4、传唤与否不是拘传的前提条件。 (二)与传唤的不同:

1、传唤的概念:“司法”上的通知(到案接受询问)。 2、不同:(1)强制性: (2)对象范围: (三)程序

1、一般要求:见 173 2、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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