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特点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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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特点分析

作者:林日升微信:rishenglin引言:IPO是私募基金退出投资项目的重要方式。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三类股东,目前过会案例极少。而合伙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都不属于三类股东,过会案例较多。本文主要就证监会对拟IPO公司非契约型的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态度进行分析,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一、相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来说,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根据上述规定,拟IPO公司的私募基金股东必须完成备案。二、反馈意见分析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的审核特点为:1.可能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就拟IPO公司股东中的私募基金是否已备案提供专项核查意见;2.要求披露最终出资人(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及普通合伙人情况;3.关注私募基金股东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的关联关系;4.关注私募基金股东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和资金往来;5.关注私募基金股东入资或受让股权时的背景和原因、确定交易价格的因素、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情况、锁定期承诺情况;6.关于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备案的问题几乎是反馈意见必然出现的问题。以下为相关反馈意见: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10-31招

股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中部分私募基金股东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10-09关于PE入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公司PE股东(包括最终出资人、普通合伙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是否存在亲属、投资等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亲属、商业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代持股份和信托持股情形。其中,私募基金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9-04请发行人:(1)区分自然人股东(按照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分别说明)与法人股东,分别说明上述股东入股、增资发行人的背景及真实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法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基金,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必须的备案手续;说明法人股东穿透至自然人、集体组织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说明是否存在需履行国有股转持程序的情形;(2)说明2014年17名股东退出发行人的原因,股权转让的价格依据

及公允性,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三源投资、振愿投资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源投资等股东短期入股发行人又退出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享有权益;(4)说明多次出入发行人的股东情况,相关股东频繁入股、退出发行人的原因,朱亚法2015年退出发行人的原因,朱亚法目前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上述股权变动的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5)说明股东华凯投资、源美管理、浙江特产的基本情况,张剑锋、王小达的个人履历,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企业,如存在,说明所投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规定,补充披露源美管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华凯投资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股权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提供依据并发表意见。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8-28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法人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入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