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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建设

摘要: 诚信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相互信赖与坦诚。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它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它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本文从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入手,进而提出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一.诚信的概念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其基本涵义是坦诚、不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不能出尔反尔。\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等汉语成语表明,人们对诚信的社会价值早就有所认识。在中国历史上,商鞅曾以\南门立木\取信于民,树立了诚实守信的政治形象,并获得了丰厚的政治回报;而周幽王却因\烽火戏诸侯\,付出了巨大的政治代价,被后人所耻笑。实践证明,诚信不仅是经济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正如美国学者法兰西·索能伯格所说,\诚信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是关系的粘合剂,使夫妻双方能在一起生活,商业买卖不受损害,政治体制稳定。没有诚信,婚姻将会失败,选民会变得冷漠,企业将陷入混乱。\

二.政府诚信的原则

所谓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后来,这一原则逐渐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从债法原则演变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性原则。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项中有\契约应依诚信履行\的规定;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而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诚信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判例所承认。1926年,德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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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在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及法的监督者,若谋取以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私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公民在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如下:\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胡锦涛总书记倡导树立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是将诚信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礼诚信”也被概括为道德规范的必备要素。

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为打造诚信政府,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将\诚实守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诚信建设是十分的重视。

三.政府诚信的重要性

政府诚信的内涵极为丰富。简而言之,就是政务活动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证自身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持续性,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崇尚实干。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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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先导和表率。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美德的基础和根本。于个人,它是做人的最为重要的品德;于社会,它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石;于政府,诚信是一项基本的政治道德。政府承诺的事,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去兑现,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的政府,才能取得社会各界信任,才能为社会各界树立榜样,才能在打造诚信社会中发挥榜样作用。如果不履行承诺,政府就会在丧失诚信的同时也会失去民心,甚至还会被民众推翻。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信用管理制度的系统。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政府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约束与惩罚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都是这一系统的基本要素。其中,政府信用是其核心。政府是社会最具公信力的组织, 政府及公务员的诚信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只有政府做到诚信了,整个社会才会有良好的秩序,人们对于自己努力的结果就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整个社会才会安定。

因此,没有好的政府信用,政府出台的政策再优惠,地方资源再丰富,商机再多,对于投资者而言也不过是美丽的陷阱而已。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失去市场,还会失去自己的发言权。只有政府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推动经济发展,使社会和谐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

然而,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有政府失信于民的事件见诸报端,说明政府诚信缺失现象绝非个案:鹿邑县“村村通”工程竣工三年,仍有2300多万元工程款仅仅只是承包商手里的一把欠条。一位欠款乡的乡长说:“我们从来都不否认欠着这笔款??就是没有钱(还)。”河南省清欠办连续公开曝光了十大拖欠工程款案例、15家拖欠工程款单位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从报道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要么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根本不顾施工单位利益;要么是政绩观不正确,只顾眼前,牺牲长远;要么是片面追求高速度,不切实际,贪大图洋。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中央文明委有关精神中强调,“要使企业和个体诚实守信,政府首先要做到诚信。”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企业和个体的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同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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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失信也给社会带来不可磨灭的危害。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与支柱地位,对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弥补民间信用暂时短缺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相反地,政府信用建设出现问题,也会给社会信用一种不健康的指示作用,造成“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局面,从而破坏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是一国政府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规则制定者,信用作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契约,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契约的内容,从而确保契约正常执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契约双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常常出现不对等的现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引起政府信用缺失现象的产生。又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其信用的缺失,必然为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缺失现象提供了不良的参照系和错误的信息导向。如果政府缺乏信用,企业和个人又如何能诚实守信。因此,政府信用缺失将进一步动摇和破坏社会信用的基础。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诚信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政府诚信是一种代理者诚信,与信用体系相比,是一种非利润刺激诚信,所以诚信动力不足。2.政府诚信是一种建立在诚信方和信任方非对等基础上特殊诚信,当诚信方一旦发生失信行为,信任方由于权力支配上的劣势而显得孤立无助,然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其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核心,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导,同时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诚信应该也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政府一旦失信于民,其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会导致政府威望的下降,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而政府不能充分履行职能,反过来又造成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

五.重塑政府诚信的对策

政府诚信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内容十分宽泛,不仅包括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分配合理、流通有序、平等竞争;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社会形象、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群众威信、承诺守信等。因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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