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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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中心函〔2013〕13 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联系电话: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68589856

附件:1.《办证及增项具体时间安排表》 2.《办理流程》

民政部

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13年7月16日

办理流程

一、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流程

第一步:

1.现场领取并自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

2.现场领取已经加盖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公章的《财政票据领用证》,该证不得自行填写,待其他材料齐备后统一打印。

第二步:

携带《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和《财政票据领用证》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部司局级单位公章)。

第三步:

带齐以下材料申请开户

1.《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加盖社会团体和主管单位公章) 2.《财政票据领用证》(加盖社会团体和主管单位公章) 3.领用申请函一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内容见试样) 4.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6.本单位章程一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7.《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注:无《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的社团可联系民政部社团管理一处(电话:58123079)申请备案;2006年7月2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下发前确定会费标准且至今未改变的,携带本单位《收取会费管理办法》两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和通过会费标准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两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流程

携带《财政票据领用证》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直接办理即可。 注:无《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的社团可联系民政部社团管理一处(电话:58123079)申请备案;2006年7月2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下发前确定会费标准且至今未改变的,携带本单位《收取会费管理办法》两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和通过会费标准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两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关于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函(试样)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

我单位是经民政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简要介绍单位情况)因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中国XXXX协会

XXXX 年XX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