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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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百五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航空器加油作业必须符合《航空器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设施设备。计量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航空油料的计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应当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百六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特殊管理制度,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六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六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必须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等应当集中处理。

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预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人为破坏; (四)溢油污染事故; (五)加错油;

(六)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七)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八)人员伤亡事故;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

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七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