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概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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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选项 A 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车逃,人未逃)。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妥当性。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选项 B 属于《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 项错误。选项 D 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 、 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C。

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本罪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的兜底条款,即一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被上述四个罪名评价,但危害性有与四个罪名相当的危害行为。根据刑法第 291 条 ,A 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现实的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 114 条,B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该项不构成第 135 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 338 条,C 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 2003 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释》第 1 条,D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结论值得探讨,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AC 项错误,BD 项正确。本题答案:BD。

一、判断题

1. 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对)

2.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 )

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错)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对)

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对 )

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机场指挥人员。( 错)

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错)

二、简答题

1.简述放火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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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3.简述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答: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目的是将飞机劫持到指定的地点,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使飞机倾覆。(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公然地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飞机;后者则通常是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飞机进行破坏。

4.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表现为:(1)主体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论述题

1. 试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有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2. 试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足以发生颠覆、危险”,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该罪。(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该罪的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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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该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 试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生产、作业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则、章程、办法等。违反规章制度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该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该罪。(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以及私营性质的企业。所谓职工,主要包括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2004年试卷二第5题)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二者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者构成,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没有任何身份上的要求。而本案中,甲仅仅是一个个体户,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题答案:A。

2.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具体规定。一定要注意,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的必须是出口的行为,如果是进口,没有申报关税,则直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则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一定要注意有些犯罪是结果犯,有些犯罪是危险犯、尤其要注意刑法第149条关于法条竞合关系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应的具体犯罪,可以按照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普通条款进行处罚。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适用。高利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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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仍然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法定刑要升格。本题答案:B

3.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5题)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要注意相关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2001年4月5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99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B

4.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66题)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这一节罪的普通条款,具有拾遗补缺的弥补功能,其他都是特殊条款,二者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但是如果完全适用这一适用原则的话,由于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有些行为可能无法适用特别条款,从而出现法律漏洞,尤其是在适用特别条款可能导致刑罚偏轻或者罪责刑不相适应,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普通条款。因此,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两个罪名,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本来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如果这样,可能会出现刑罚的不公正。因此,可以在两个罪名之间选择适用重罪名。本题答案:BCD

5.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26题)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本案中,甲与乙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进行买卖(以假币8000换真币1800元就是一个买卖的行为),一方已经构成出售假币罪,另一方则构成购买假币罪。当然,如果他们像使用真币一样使用假币,即没有“打折”或者“兑换”,乙就可以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本题答案:C

6.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2006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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