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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导手册

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

二O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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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范围 (一)机构类事项

1、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申请; 2、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申请;

3、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申请; 4、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申请;

5、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6、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事项

1、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及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

2、临时负责人任命报告;

3、已核准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报告; 4、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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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要求

(一)上述事项的申请人为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文件结尾应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申报人应将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其中请示文件两份)统一上报宁夏保监局。电子文档应使用“保险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填报,其内容应和纸质文档保持一致。具体申报材料详见以后章节。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逐页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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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类申报事项

一、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申请 (一)需要申报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最近两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制度相适应的说明;

6、申请人及其在宁夏保监局辖区内所有分支机构最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不限于保险监管部门);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一); 8、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两年运营情况说明,并逐家说明最近两年内开业的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就申请人及下设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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