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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召力。这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不查办案件,不利用案例作警示教育,教育将苍白无力,收不到实效。廉洁自律工作同样如此,“自律诚可贵,切莫当万能”,实事上,几乎没有一起案件是违纪违法人员在自查自纠中出于自律醒悟而主动交待的,都是通过办案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的,因此必须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促使廉洁自律工作落到实处。纠风工作也要靠抓典型案件的查处、曝光,才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否则是查不完的案,纠不完的风。查办案件还为深入反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查案中暴露出腐败多发的关键部位和体制、机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由此可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所以,必须突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这一工作重点,把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不能有丝毫放松,以此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四项职能的重中之重

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但惩处职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和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部门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我们有办案的权力。要履行惩处的职能,只有抓住、抓好惩处,才能有力地推动教育、保护和监督职能的履行,同时,我认为惩处里面有教育、惩处里面有保护、惩处里面有监督。惩处不严,则教育无力,监督乏力,保护不力。惩处有力,则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惩处一方面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广大干部受到警示,同样也就保护了干部。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我们的监督工作才能更加具有威慑力,达到有效的监督。

关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作用,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常务副书记何勇在总结查办案件工作时讲过这么一段话,他说:通过查办大要案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振奋了党心民心,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斗志,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和信任。通过查办案件,严惩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党的组织,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查办案件,不少地方和部门发现了一些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堵塞了漏洞,加强了管理;通过查办案件,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本领,锻炼和培养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善打硬仗和恶仗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继续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领导精力、力量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向办案工作倾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基本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下查。

1.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注意: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2.立案

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83年7月6日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3.调查

(1)成立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2)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员要在熟悉案件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谈话提纲。(3)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要向其宣布立案决定,提出纪律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配合组织弄清问题。(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5)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移送审理(详见《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内容) (二)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方法 1.如何作谈话(调查)笔录 (1)笔录的开始为告知性语言

一般是“我们是X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今天代表组织对你进行审查或调查,请你务实事求是地向我们交待你所犯的错误事实或出证,不得讲假话、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严惩,你听清楚没有?”??

(2)笔录中间的提问多为对回答的问题的细节,或对回答的问题的强调,或新提出问题。若遇在新提问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一般是“请继续往下讲”或“请继续交待你的违纪问题”??

(3)笔录的结尾为对当天谈话的锁定

一般是“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或“你以上所讲的有不有错误?”?? “今天暂时谈到这里,请看以上记录有无错误并签字押印。”?? 2.如何作取证笔录

(1)取证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取证时当场制作。

(2)取证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内容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

人、提供单位或人员及其身份、证据内容和数量以及保管处所。

(3)取证笔录应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人员盖章或者签名。 3.如何作现场笔录

(1)现场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 (2)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内容包括:违纪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现场检查指挥人员和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职务;被邀请到达现场的见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检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名称、性质、形状、位置、数量和其他特征;检查过程中现场拍照、录音、录象的内容和数量。

(3)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如何初核违纪线索

(1)减少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注意利用案前初核程序简便的特点,抓住初核的有利时机,快速出击,变立案后调查取证为立案前初核时取证,力争将取证工作做在违纪者未发觉组织上掌握问题之前,或未来得及串供毁证之前,迅速获取关键证据,查清错误事实,及时立案查处。

(2)制定方案,保证有序进行。一是明确初核任务,即对一封举报材料通过初核要达到什么目的。二是明确初核范围。初核工作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工作,范围不宜过大,应根据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经慎密分析后,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范围。三是明确初核方法。初核时,一般应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尽量避开被举报人。四是明确初核人员。在初核人员的配备上,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所涉及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程度等情况来配备。

(3)突出重点,搞好初核取证。由于案前初核与立案检查的范围和取证标准有所不同,所以搞好案前初核,有利于突出重点,及时准确地掌握违纪事实的主要证据。从调查范围上看,案前初核可以从诸多案件线索中,查实一两个能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问题,就能成案。从取证标准上看,案前初核应按照取证的要求,尽量把证据取全,但不过分强调证据的完整性,只要获取能够证明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证据就可立案。发挥案前初核重点突出的特点,认真分析来访的内容,研究违纪线索,抓住主要矛盾,搞好初核取证。从诸多问题中,抓住一两个能够定性处理的关键问题;从诸多线索中,抓住比较具体易于查清的可靠线索;从诸多知情人中,抓住对突破全案最有影响的主要证人;从案件线索涉及的诸多环节中,抓住易于攻克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攻击重点,打好歼灭战。这样,既抓住了主要问题,加快了办案速度,又获取了关键证据,提高了办案质量。

(4)选准缺口,快速获取证据。全面分析举报材料,抓住关键环节,找准突破口,迅速查明违纪基本事实,及时获取违纪的主要证据,是初核成功的关键。初核突破口的选择应把握“四个环节”:一是违纪线索清晰的环节。初核人员应分析举报的所有内容,

先从线索清晰处着手。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比较具体的线索,可选择涉及人数较多的线索为突破口。二是把握性大的环节。以保证首仗必胜,既增强初核人员的信心,又可以给被检查对象造成心理压力,为突破全案打下基础。三是牵涉范围小的环节。若涉及范围过大,万一不成功,就易泄密,给初核工作带来阻力。四是查证时间短的环节。为达到以快制胜的目的,初核人员行动要快,不能给被调查人销毁证据和订立攻守同盟的机会,否则,会贻误战机。

(5)把握特点,灵活运用策略。一是单刀直入。初核人员在审查举报材料后,直接找被举报人、知情人谈话,同时查阅有关帐册、单据,全面接触举报材料涉及的人和事。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初核结果。这种方法适用于举报材料详细具体,并有一定证据或者被举报人已有警觉,可能串供、毁证的案件。二是欲擒故纵。在有关人员配合下,初核人员暂不暴露身份。以某种名义接触案情,开展初核工作,使被举报人推动戒备,显露违纪痕迹。这种方法适用于发案单位制度混乱,被举报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的案件。三是避实就虚。初核人员先不直接接触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直接关联的人和物,而是接触与被举报人关系一般或有看法的人,从外围入手,乘虚而入,扩大战果。这种方法适用于被举报人有较高职位,有较强反调查能力,群众反映较大的案件。四是声东击西。初核人员表面上调查此人此事,实质上是查彼人彼事,通过查明彼人彼事达到查清此人此事的目的,这种方法适用于共同违纪和流通领域中的违纪行为。

5.如何收集、鉴别、运用证据 (1)收集证据

A.基本要求:忌仓促,要准备充分;忌盲目,要抓住主要矛盾;忌拖拉,要及时;忌主观,要客观;忌片面,要全面;忌粗心,要细致;忌急躁,要有自制力和忍耐心;忌粗野,要合法。

B.基本方法

询问。询问就是检查人员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就需要查清的问题,以口头回答的方式向被检查对象、案件知情人了解情况。询问获取的证据都要制作为文字记录的样式或录音带,文字记录还要经被询问对象签阅,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查阅。查阅就是从与案情有关的案卷,涉及案件定性的有关文件条规中收集证据。查阅的具体范围因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查阅的范围就是指与案情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书证,被检查对象的陈述、视听材料和技术鉴定结论以及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

运用现代技术。在收集过程中,可以运用现代技印设备,进行拍照、影印、复印,以获取我们所需的证据。

暂扣违纪财、物。暂扣违纪财物是指被检查对象某些财物已基本认定属违法或违纪性质而按有关规定暂时扣留的强制性收集证据措施。这一措施,包括被检查对象主动交出的财物,案件有关人员交出的财物,以及通过人民法院冻结被检查对象的有关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