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及薪资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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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

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文中所涉及的条款的公告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 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003年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 根据2006年4 月29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 定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1999年9月2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

会议通过,予以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