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db9705b27d3240c8547ef0e

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审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还需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0.6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21.1 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审计报告应当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

21.2 内审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审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1.3 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

21.3.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1.3.2 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21.3.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内控制度等是否正确; 21.3.4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21.3.5 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和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21.3.6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1.4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特殊审计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不征求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21.5 审计组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第5页 共15页

22.1 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22.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2.3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22.4 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22.5 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23.1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23.2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23.3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 23.4 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23.5 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未经内审部门同意不得外泄审计资料。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25.1 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25.2 集团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25.3 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建议、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 (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25.4 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25.5 后续审计材料;

25.6 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6页 共15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内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7页 共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