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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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本标准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0.3

镇建设用地town development land

指镇(乡)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镇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4.2。镇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0.4

村庄建设用地 village development land

指乡政府驻地村、行政村、自然村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村庄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村庄绿地与公共空间用地、村庄其它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0.5

城市功能区urban functional district

指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主要功能分区,包括居住生活区、商业办公区、工业物流区、城市绿地区、战略预留区5类。各类城市功能区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3。 2.0.6 2.0.7

用地兼容 land use compatibility 混合用地 mixed land use

指单一性质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0.8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2.0.9 2.0.10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人均镇建设用地面积 tow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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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镇(乡)内的镇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 2.0.12 2.0.13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village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指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指城市、镇(乡)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4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5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 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6 人。 2.0.17

气候区 climate zone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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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3.1.2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镇建设用地分类、村庄建设用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

地分类四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其中,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一般镇和具备条件的乡使用镇建设用地分类;一般乡政府驻地所在村庄、行政村、自然村等农村居民点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3.1.3

鼓励城市、镇进行合理的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设置,并应符合保障公共服务、营造

宜居环境、避免功能冲突等原则,以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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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3.2.2

城乡用地应分为2大类、10中类、25小类。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H H1 H11 H12 H13 H2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镇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 H22 H23 H24 H25 H3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 H41 H42 H43 H44 H45 H5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风景名胜区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安保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采矿用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