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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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5-1)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排水设备应当满足采区排水的需要。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各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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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一百零九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检修、清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条 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需满足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九条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平硐自流排水的矿井,平硐内水沟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矿井最大涌水量的1.2倍;专门泄水巷的顶板标高应当低于主运输巷道底板的标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按该区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设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六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露天煤矿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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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由煤炭企业负责人审批。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完成防排水设施检修。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一百一十五条 露天煤矿各种设施要充分考虑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影响,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矿坑内必须形成可靠排水系统。

第一百一十六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设置截水沟等措施。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或者排水设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当疏干不可行,可以采取帷幕注浆截流等措施,疏干、帷幕注浆截流等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如果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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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施工水文观测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矿坑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排土场进行排弃时,底部应当排弃易透水的大块岩石,确保排土场正常渗流。对含有泉眼、冲沟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排土场,应当采用引水隧道、暗涵、盲沟等工程措施,确保排土场排水畅通。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一百二十一条 露天煤矿采排场周围存在地表河流、水库或者地下水体,且水体难以疏干,应当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确定含水区域准确边界,进行专门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并定期对水位水情进行观测,分析防隔水煤(岩)柱稳定情况。

第七章 水害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组织开展水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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