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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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Ns=1.2NP

式中:Ns-----看守所设计押量; 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 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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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 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 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羁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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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有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

标准》(建标113-2009)执行。设置监管医院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方便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7m,围墙外不小于5m。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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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 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 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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