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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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看守所监区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监室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九条 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乡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监室内应设置冷、热水管道,并宜设置饮水管道。 第四十条 看守所房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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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设置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外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

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7.2m,其中顶部的1.2m为巡逻道,宽度为1.2m;外墙应达到370m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监区围墙基础采用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2m。

三、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应为封闭建筑,使用面积为6~8㎡,并应安装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道地面1~1.5m。

四、监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间距宜为10~15m,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监区围墙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应在岗楼安装探照灯。

五、监区围墙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置等安全警戒设施。

第四十二条 监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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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道均应设两道门,且电动AB开闭,两道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应符合《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智能化的要求,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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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功能区 附录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主要设置房屋 监室、衣物储藏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公共浴室、理发室、教育培训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含驻所检察室使用的谈话室)、心理咨询室、监控室及其设备室、电教室等 羁押受理用房、讯问室(含特殊讯问室及其指挥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违禁物品保管室、AB门执勤用房等 备注 1 监区 2 办案区 宣判小法庭管理室、会见室(含集中会见室、单独会见室和视频应设置在接3 接待会见区 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待会见区或办公区内,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并相对独立 4 办公区 荣誉室、警用装备室以及驻所检察官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等 5 生活保障区 6 武警营区 被羁押人伙房、洗衣房和民警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其他用房 按武警总部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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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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