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招标文件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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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侧,

太路北侧

合 同 编 号:___ ___ ____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建办公室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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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建办公室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详细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质勘察工程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建筑面积321000平方米、市政道桥面积179393.6平方米。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现行勘察规范要求进行 1.6承接方式:总承包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拾份,并提供电子文件,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11年 2 月 28 日开工, 2011年 3 月 20 日提交第一批勘察成果资料,2011年 4 月 5 日提交第二批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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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本工程勘察费=按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出的本标段勘察的费用*让利率;

4.2.2本工程勘察费支付方式:

本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勘察报告提供后支付本工程勘察费用价款(经相关审计部门核定)的20%;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工程勘察费用价款(经相关审计部门核定)的80%,余款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付清。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满足设计单位设计深度的要求,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要求,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20 %,最高不超过全部勘察合同额。因勘察质量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勘察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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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在工程勘察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文明施工、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准确,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按勘察人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费。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误期违约时间的界定以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合格的勘察报告日期为准,每延迟一日,罚款伍万元正。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补充条款

10.1、勘察人在勘察前需根据发包人及设计单位提出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勘察组织设计方案,否则勘察人的勘察工程量均不予认可。

10.2、作为一名有经验的勘察人应在熟悉国家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要求的前提下,确保两勘探孔之间的土层地质情况资料的准确性,对现场需加密勘察等发生增加工作量情况则由勘察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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