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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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执行存在的隐患不足,以及解决的思路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预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这个机制的建立时间短、工作经验少、重视程度低等原因,案件审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法制审查监督制度的推进速度不容乐观,这就要求各级专卖管理部门从领导重视开始,打好根基,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案件审查监督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进展。

(一)是对案件审查制度重视程度不高。

由于对案件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往往视法制部门是个“空位闲角”,认为法制部门的工作仅仅是多一次签字和程序而已,从而形成案件审查工作“走过场”的不良现象。这就要求对案件审查制度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的高度,从而形成全员重视、认真参与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成效不高。

现在法制机构及法制人员很多都是挂名,职责多是兼能和兼职,法制审查工作仅仅处于“副业”的尴尬境地,工作的标准的成效显然难以尽人意。建议按国家局要求,结合“四定”工作,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同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三)审查监督的范围偏少。

程序规定法制部门仅仅通过案卷材料审核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审查监督的范围狭窄,难以全方位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建议扩大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法制部门的工作延伸到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纠正、引导作用。 (四)法制部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法制部门设置时间短,对人员的选配很多是临时选定,工作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现实。目前,法制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迫在眉睫,要在注重在实践中努力进步的同时,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观摩评比等工作,实现法制人员素质的快速提升,让其真正担负起内部法制监督的责任。 (五)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必须加强。

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仅仅是概括性的,对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未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具体工作的配合达到不到默契的程度。所以各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尽快制订法制审查工作流程,明晰各方的工作标准和时限,从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责任不清,存在推诿现象。

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细则,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皆不同程度地产生依赖思想,工作责任感淡化,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实际效果。案件承办人员及办案机构认为有了法制审查这一“保底关”,把案件质量和成败过多地寄托于案件审核。而法制部门也可能认为自己非具体承办部门,工作怠于细心、细致,工作作风不严谨,自我要求标准低,工作流于应付和敷衍。针对此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全面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何部门(或人员)在何种层面(或者环节)应承担何种责任,让职责和责任“不能推、不敢推、推不掉”,最终形成主动负责、配合有力的良好工作氛围。

仅仅满足于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还要发现和消除导致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否则只会是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所以,法制部门应该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因素并分析其原因,发现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予以解决

在执法监督中能否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取决于法制民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一方面法制民警要有完备的法律知识,能够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原则。另一方面要求相当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有不少法制民警虽然法律知识精通,但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原因就在于实践经验不够,缺乏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准确定位,明析职责,把握好切入点

每一个案件都是精品案件、铁案仅仅是目标和追求不要一味苛求;对于办案民警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错误的,应善意地指出,让其纠正,不要妄加指责。

一强化责任意识,灵活性,对事不对人,行得正,特别是在纳入考核的情况下,分数代表了专卖人员的名誉和经济收入,打击积极性

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民警,一个案件的办理往往有多位民警和科所队参与,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要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妄下断语。“乱打棍子”就会“一棍子打倒一大片”。不能方法简单,动辄发号施令、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责任。

案件督办制度,把对执法办案动态追踪工作制度化,实时掌握各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保证案件质量

一成不变、按部就班的,它时有新问题、新情况的发生,只有进一步理顺各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扩大监察视野,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的执法监察工作才能进一步得到提升。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