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对比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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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6、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免责条款的约定 甲方拒绝入户检查的约定 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款额 ‰的违约金。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未约定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未约定 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未入户检查的约定 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的约定 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未约定 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充协议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的约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合同生效的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合同有效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文 徐士林 律师 陈新松)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相关新闻: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