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草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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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公司派人参予,公司经营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室对合同文本的评审,办理签字盖章及相关手续。

3、施工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预付宽款保函的办理,由分公司(经理部)提出申请及保函格式要求,由公司经营部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约定份数交发包人,分公司(经理部)留副本一份,其余正、副本交公司经营部保存、发送有关部门。 四、分包合同管理

1、分公司(经理部)负责工程分包的招标、议标、合同的签订。 2、分包合同必须采用公司制定的文本,不得有原则性的删改。 3、分包合同签订前,需经过法律专业人员的评审。

4、分公司(经理部)应在招标完成后2天内将分包申请、评标记录等资料报送公司,经公司领导审阅后备案。

5、分包合同签订后,须将正本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案。 五、预结算管理

1、公司定期(每二个月)组织对分公司(经理部)经营科及项目业务系统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经营科应随时将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向经营部汇报。

2、建立工程的报表上报制度,每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上报《已完成工程结算情况报表》、《在建工程签证索赔月报表》,以利于公司经营部全面了解远征地区项目情况。每月各项目以书面形式将预结算中存在问题反映给经营科,经营科汇总报到公司经营部,使经营部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3、加强远征地区预算员的培训工作,与远征地区的经营生产实际相结合,就地创造机会组织当地的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培训。

4、远征项目的结算由分公司(经理部)经营科组织编制、对外核对,在报送审计前,需经公司经营部审核。

5、结算中存在困难与较大争议时,经营部根据需要派人支援。 六、其他

1、公司已批准成立分公司(经理部)的地区根据开拓需要可成立经营分支机构。 2、距离公司总部超过300公里的远征项目,公司未成立分公司(经理部)机构的,纳入公司总部管理,但相关的业务管理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分包(双包)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承包管理,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保证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建三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项目的所有包工包料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双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及管理,分公司对外双包工程,也按本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并接受公司总部的监督。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互配合,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不得从事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双包范围及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双包工程处是指由分包商承包工程劳务、施工机械、材料并负责相应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的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

第四条 双包工程的范围包括机械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各类桩基工程,铁件加工,预制构件制作及安装,预应力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木制、铝合金、塑钢门窗、墙面、天棚等装饰工程以及其他特种门窗,防水保温工程,楼地面、墙面、天棚等装饰工程以及其他由项目申请,公司领导批准的双包工程。

第五条 砌体抹灰工程双包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及管理。

第六条 合格分承包方名册管理,严格按照中建三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执行。

第七条 在每一双包工程开工前15天,项目经理部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提交工程分包申请(见附表《工程分包申请表》),作为公司确定分包施工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向公司推荐1-2家单位参与分承包工程的投(议)标,经营部动员合格分承包商积极参与投(议)标;对于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以外的报名单位,需按程序进行资质审查,经考察确定为合格分承包方够方能参与投(议)标。

第九条 分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高效有序,公开透明,会签记录完整。 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投(议)标形式。主要分三种:

一、公开招标:公司经营部根据项目经理部提交的《工程分包申请表》,发布双包工程招标信息,对于报名单位,经资审合格后列为投标单位,由公司招标公开招标,以“合理低价”评标法确定分包单位; 二、单向议标,以下工程可单向议标 (1)3万元以下的分包工程; (2)业主推荐分包施工单位的工程;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单向议标的工程。

以上单向议标的工程由经营部提出议标意见,报公司招标办主任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由经营部议标定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分包施工单位及单价; 三、业主定标: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由业主组织议标或指定分包施工单位及单价,项目经理部参与业主的招议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施工单价,完成各项手续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营部,经经营部核查属实,且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合格,由公司招标办主任审查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分包单价。

第十条 经营部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内部会签(各部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评审完),拟订分包施工合同。

第四章 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经营部组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拟订的合同条款应全面、严谨,按标准格式,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对于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质量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分包工程,由经营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三条 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均应以公司名义进行,由专人对分包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在分包合同上注明资审结论,由公司经理最后签订合同。项目或其它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分包合同签字程序:1.经营部负责拟订分包合同,对分包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最终确认,在合同上标注后交分包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三个工日内);2.项目经理部代表签字(二个工日内);3.公司经理签字,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二个工日内)。合同壹式陆份,公司经营部、项目经理部及公司财务部(公司经理签字)各执壹份。

第五章 分包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部代表公司履约,在分承包方进场施工时,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分承包方进行入场教育及技术、质量、安全交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后,经项目劳资部门审查,分承包方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进场施工:

1、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好工程和人员的注册手续; 2、按照合同职责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

3、由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廉正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治安管理等协议书;

4、参加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入场教育。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分包工程完工前至少对分承包方评价一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的分承包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对于限期整改的分承包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经营部门提出要求其退场的报告,经营部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退场通知,取消其合格分承包方资格,并及时重新组织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第六章 分包工程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中,工程分承包方应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所有分包工程费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必须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结算。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签办验收手续,项目办理分包工程结算,经经营部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工程结算造价,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二十条 《合格分承包方名册》由经营部门编制保存,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分承包方评价表》、《分承包方年度考核表》由经营部门于分包工程开工时和每年年底前发出,项目经理将评审的内容落实到相应的责任人评审,并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反馈给经营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评审表保存期为一年。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