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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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的评定 (一)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国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二)评定机关 1、公民的评定

1)公民的一、二条,县级申请,省级批复,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三、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3)其他情况由县级提出,省级审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2、军人的评定

1)因战死亡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情况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4)边防、消防、警卫系统因战的,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5)边防、消防、警卫系统非因战的,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三)烈士证书的发放

1、顺序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3、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的,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4、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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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烈士褒扬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的可适当提高

(二)一次性抚恤金

1、属于工伤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特别补助金 2、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3、属于工伤的: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300%,低于60%的按60%

(三)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烈士遗属优待

1、医疗、入伍、教育、就业、住房、供养(男年满60,女55,本人自愿可在敬老院集中供养)。

三、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迁移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2、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3、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烈士纪念日

1、每年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1、抚恤类别: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二)对象的认定 1、现役军人 2、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4、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后 5、烈士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嘱 7、病故军人遗嘱 8、现役军人家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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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 1)烈士

2)因公牺牲: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②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的 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④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或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在执行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3)病故:①其他疾病死亡

②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二)死亡抚恤待遇 1、发放标准: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2)病故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3)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4)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5)立一等功的,增发25% 6)立二等功的,增发15% 7)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

1)因战,因公,评定为一级至十级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的,评定为一级至六级

2、等级的认定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2)二级: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大部分护理依赖 3)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4)四级:小部分护理依赖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6)六级: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7)七级: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9)九级:没有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旧伤复发死亡的

2、退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 5、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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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30%

四、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其他情形: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2、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其他社会人员:1)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 2)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安置基本原则

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二、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 报到是30日内

三、安置主要方式

(一)自主就业(适用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 1、退役金

2、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1年内费用由政府承担) 3、就业指导和服务

4、税收优惠: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土地承包

6、复工、复学入学、考录(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二)安排工作

1、条件: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疾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 4)是烈士子女的

(三)退休与供养 1、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或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因病基

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1级至4级放弃退休安置的,可由国家供养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1、管理的基本原则

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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