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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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一般可以直接利用,如评估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与矿山设计文件中不一致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3.10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

3.10.1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

3.10.2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水平与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时,可根据资产市场价格信息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3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概预算与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口径通常存在差异,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有关方法,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4对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应当分析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投资预算是否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如不包含,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方法调整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1成本费用的利用。

3.11.1评估确定的成本费用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成本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2矿山设计文件中成本费用项目划分可能存在与企业实际及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不一致的情况,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

3.11.3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是否包含进项增值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确定评估用材料、燃料及动力成本费用时,通常应按不含增值税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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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劳动定员、单位材(燃)料和动力消耗等指标一般可以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指标,但相应价格(费用)水平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5矿山设计文件中相关税费的种类、标准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适用的税费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税费。

3.12评估报告的披露。

3.12.1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主要内容。

3.12.2评估报告中应当对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作出适当说明。

4 附 则

4.1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CMVS 30900-2010) 1 总 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确定矿业权评估相关参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企业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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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企业通常也列报其他有关财务报表,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明细表、生产成本费用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应交税费明细表等。

1.3利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规范的企业财务报告,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4矿山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获得相关变更生产能力的行政许可(或企业认为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时,建议不直接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1.5不能直接利用在建矿山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1.6不能直接利用关闭矿山(当期清算或停止经营,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关闭清算或停止经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评估参数。

2 基本要求

2.1评估基准日与年末(或阶段)财务会计报表日不同时,应充分了解财务会计报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披露事项。

2.2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当关注合并报表、分部报告与矿山企业的对应性。

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中与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等相对应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相关会计核算信息。

2.3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账面价值,是原始发生额扣减折旧、减值准备后的,或者扣除摊销额及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表、折旧计算表、减值准备明细表等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2.4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建议利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对外(或再次批准)日期的财务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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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矿业权评估应系统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充分关注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等内容。

2.6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充分关注影响会计信息的非正常因素(如季节因素、周期性因素、企业非正常停工、超规模开采、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偶然性支出和收入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确定评估参数。

2.7能够确认未来信息的情形下,不应利用企业财务报告该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2.7.1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时,应分析企业应缴纳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税费政策的一致性。

2.7.2企业会计报表中未反映的相关税费,需按照相关税费政策规定,对企业应计未计的相关税费进行估算。

2.8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或者不公平交易现象,可能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生产成本费用、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等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应当收集相关关联信息(如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内容、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和关联方等),分析其对矿山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合理利用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3 确定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1正常生产矿山。

3.1.1利用正常生产矿山会计报表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应首先分析确定与矿业权评估收益口径一致的资产范围。

(1)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过去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一般不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

(2)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考虑作为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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