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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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政〔2012〕11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时,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原则上由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制作文字、影像等资料作为清点依据并予以登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3.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着物名称 结构现状及特征 补偿标准 备注

简易房 两面“24”砖墙,标准檐高2.5米 顶棚为石棉瓦或油毡,结构为钢管或木质,干砌或泥土砌筑维护墙 100元/平方米 1.存放杂物,非居住型用房,旧料归所有人 2.村庄规划以外土地上的砖混等建筑物,原则上按简易房标准补偿 平房 土木结构,标准檐高2.8米 土坯或夯土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 260元/平方米 1.居住型用房,走廊按照居住面积计算

(阁楼不计入面积) 2.墙厚每增加12厘米,补偿标准增加4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标准檐高2.8米 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38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檐高2.8米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42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檐高2.8米,建有小阁楼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435元/平方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楼房 土木结构,标准层高2.8米 土坯或夯土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 320元/平方米 1.居住型用房,走廊按照居住面积计算(阁楼不计入面积)2.墙厚每增加12厘米,补偿标准增加4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标准层高2.8米 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4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层高2.8米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 470元/平方米 顶未上全房屋 砖木结构 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未上青瓦 19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顶棚无预制板或现浇顶层 210元/平方米 大门 一般大门,高3.3米 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一般抹灰,双扇钢大门 2200元/座 装饰大门,高4米 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 3500元/座 高级大门,高4.6米 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仿古或欧式造型,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 5000元/座 围墙 土围墙 30元/平方米 “24”砖围墙 55元/平方米 “37”砖围墙 80元/平方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坪 平铺砖地坪 20元/平方米 侧铺砖地坪 40元/平方米 混凝土地坪 60元/平方米 村外厕所 砖墙 50元/平方米 土墙或干垒 30元/平方米 沼气池 砖砌、石砌 220/平方米 蓄水池 砖砌、石砌 200/平方米 水井 机井 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 12000元/眼 40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150元。35(含35米)—40米,补偿7000元/眼;30(含30米)—35米,补偿5500元/眼;25(含25米)—30米,补偿4000元/眼;20(含20米)—25米,补偿3000元/眼;20米以下,补偿2500元/眼。报废的按照正式水井30%补偿

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 8500元/眼 40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150元。35(含35米)—40米,补偿6500元/眼;30(含30米)—35米,补偿5000元/眼;25(含25米)—30米,补偿3500元/眼;20(含20米)—25米,补偿2000元/眼;20米以下,补偿1800元/眼。报废的按照正式水井30%补偿 水井 井深10米,砖砌井筒(内径1—1.5米) 1800元/眼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补偿150元,直径每增减10厘米按比例增减补偿 压水井 600元/眼 包含压机补偿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温室大棚 塑料薄膜顶 简易木(竹)骨架,高度1.3米以下 6元/平方米 简易木(竹)骨架,高度1.3米(含1.3米)以上 15元/平方米 钢、混凝土骨架 30元/平方米 土筑墙体,木(竹)骨架 50元/平方米 砖砌墙体,混凝土、木(竹)骨架 60—70元/平方米 砖砌墙体,钢骨架 80元/平方米 玻璃顶 钢、混凝土骨架,玻璃顶(无供热) 100元/平方米 钢、混凝土骨架,玻璃顶(有供热) 120元/平方米 地窖 山区、丘陵区 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 400—800元/座 平原地区 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 280—600元/座 窑洞 居住型窑洞 平地砖石砌筑 220元/平方米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 200元/平方米 土洞内粉刷 150元/平方米 非居住型窑洞 80元/平方米 水管 塑料、pvc水管 25元/米 铸铁水管 管径1寸以下 50元/米 管径1寸(含1寸)以上 65元/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水渠 砖石砌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含1平方米)以上 50元/米 横断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 40元/米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25元/米 土渠 10元/米 供电通信线路 水泥杆 高度为8—10米 180元/根 高度为11—15米 260元/根 木杆 80元/根 石岸、护坡 干砌 砖石干砌 30元/立方米 浆砌 水泥砂浆砌石(砖),水泥勾缝 60元/立方米 坟墓 一墓一棺 15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300元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零星落叶乔木 杨树、柳树、刺槐、榆树、桐树、臭椿、楝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包含5厘米) 5元 1.胸径20厘米以下,每亩不超过450株 2.胸径20厘米以上,每亩不超过110株

3.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增加30%

4.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价格另议 胸径6—10厘米 10元 胸径11—15厘米 25元 胸径16—20厘米 38元 胸径21—25厘米 45元 胸径26—30厘米 55元 胸径31厘米以上 75元 零星果树 苹果树、桃树、李树、杏树、梨树、樱桃树、葡萄树、枣树、山楂树、柿树、核桃树等 地径4厘米以下 15元 每亩不超过110株 地径4.1—6厘米 70元 地径6.1—8厘米 120元 地径8.1—10厘米 200元 地径10.1厘米以上 280元 灌木类 每墩按照出条数10—20根 20元/墩 花椒 地径2厘米以下 20元 花椒墙(行)按照每米4株计算 地径2.1—5厘米 30元 地径5.1—7厘米 40元 苗圃 草坪、绿地 人工种植 20元/平方米 乔木类苗圃 每亩3000棵以上 10000元/亩 果树类苗圃 每亩3000棵以上 20000元/亩 花卉类苗圃 每亩100株以上 10元/株

附件2

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条 件 年产值

水浇地 土地平整、具备排灌条件、旱涝保收 2400 旱地 土质一般、无排灌条件 2000 鱼塘 水深2米以上的正规鱼塘,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 3500 水深2米以下的简易鱼塘,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 2000 菜地 土地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3200 土地较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产量较高 2800

附件3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