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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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评委意见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确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乔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爿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为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履约担保机制,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大理州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无担保的企业不得确定为中标人;无担保的建设单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格确定后,即为法定价格,不得更改。若因设计变更增强投资的,设计单位应向业主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额按中标优惠率折算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招标人收到竣工

报告后28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核对和审查,竣工结算文件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认可即应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进行前置审计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竣工结算生效之日起15天内报原审计机关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自收到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工程施工期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因市场因素影响,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中标价5%(含5%)以上的,按实际购买价进行结算。也可以在合同中一次约定,竣工时不作调整。

投资总额若超过中标价5%的,需经原审计机关重新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在建筑材料价格、计费标准相同的前提下,与前置审计价误差超过±5%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材料价格、计费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工程审计决算价超过中标价5%,又无审批手续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干管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招标人应暂停超过中标价5%部分的工程价款拨付。 第三十八条 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场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借用资质,挂靠其他企业,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并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两年内投标资格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场外开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乓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布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请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术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的; (二)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的;

(三)泄露与招标有关的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在本州内的评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监察人员因工作失职,未发珍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通、水利水电、土地整理等项目招标投标的多施细则由州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大政发[1998]13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府令第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评标试行办法》(州政府3号令)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府公告第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 2、《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

附件1

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

一、说明

技术部分为通过性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人的技术部分通过技术审查的最后得分的最低分值。最低分值规定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原则为:最低分数值为分以上(含80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