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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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影响社会治安的重特大案(事)件、工作中排查掌握的社会治安隐患、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综治中心应定期向上一级综治中心和本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报告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11.5 应急联动综治中心应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领导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相关力量资源,依法妥善处置。11.6 考核评价各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定派驻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11.7 网格化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城乡社区原则按照300户~500户或1000人左右标准,合理划分网格;农村地区,将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划分为一个网格或多个网格。按照“一格一员”或“一格多员”的要求,为每个网格配备专(兼)职网格管理人员,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11.8 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精神,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应

由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保证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同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参与建设。将网格化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者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12 日常管理12.1 岗位和人员管理各级综治中心应根据功能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各级综治中心应设立24小时值守岗位,确保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在岗。综治中心应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任职聘用要求、岗位职责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党的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和各类业务知识、技能培训。12.2 档案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群防群治、平安创建、考核奖惩等工作台账,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备。12.3 监督与评价设立意见反馈与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接受上级综治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参 考 文 献[1] GB/T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

制技术要求[2] GB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