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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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臵相应的防护设施。厂区内主干线道口由运输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臵防护设施和道口看守员。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监护。受益单位有责任对道口轮缘槽进行经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道口,确因生产需要需设立道口的,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维修道口必须由运输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维修后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5)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6)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进入厂区。

(7)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开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门参加。检查铁路道口设臵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5)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2)特别笨重、巨大车辆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3)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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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由道口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生产安全部牵头,运输公司,保卫武装部等单位协助负责调查处理。在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7)违章处罚

(1)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保卫武装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今后不予办理进厂手续。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运输公司、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配合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表2. 道口视距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列车限/m 速 厂内道口 厂外道口 40 160 200 35 140 175 30 12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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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400 30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 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 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 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 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 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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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 km/h

序号 1 2 3 4 5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牵引运行 推进运行 25 15 5 3 3 3 3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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