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际贸易案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076951714791711cc791760

贸易部分案例

案例一:2002年3月,我某出口A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

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A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指导]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误将工业柠檬酸当作食用柠檬酸装运出口,是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的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然很大,如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运抵目的港后误作食用,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是:A、必须是健全工作管理制度;B、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案例二|、2002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

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品质一致。

[分析指导]责任在我方。因方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立纠缠;其次,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

法屠宰。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分析指导]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显然,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

1

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我方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

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指导]根据《UCP600》第5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所在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

案例五、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

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分析指导]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六、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

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指导]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

案例七、某毛纺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用科学仪

器抽出水分后,羊毛净剩8公吨,问:该批羊毛的公量为多少? 水分 10-8

解:实际回潮率=----------=-----------X100%=25% 干量 8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0X(1+11%)

公量=------------------------------------------=---------------------------------=8.88(公吨) 1+实际回潮率 1+25% 答:该批羊毛的公量为8.88公吨.

案例八、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

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分析指导]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可交485公吨食糖,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场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即卖方可交485公吨;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即卖方交515公吨。

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小麦。因为,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0公吨—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吨。

案例九、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

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指导]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通知书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我方切记,在收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

3

错误行为。

案例十、设由天津新港运往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门锁500箱,每箱体积为0.025M3,毛重为

30KG,计收标准为W/M,去东非航线马普托每运费吨为450港元,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问该批门锁的运费为多少?

解: W=30 X 500/1000=15运费吨 M=0.025 X 500= 7.5运费吨 因为W>M, 所以采用W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率X(1+附加费率)X 运费吨 =450 X 15 X (1+20%+10%) =8775港元

答:这批门锁的运费为8775港元.

案例十一、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

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吨。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指导]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十二、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公吨,每公吨单价

为DM345CIF 鹿特丹,交货日期为11月-12月。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整理,不得已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但B轮实际上于1月18日将货物装船,为了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证函向轮船公司取得了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海运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妥货款。

B轮于3月21日到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达80余天,德国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并提出索赔。

[分析指导]本案关键在于此提单为倒签提单。即签发提单的日期(12月31日)早于实际装船日期(1月18日),而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对方拒绝提货,并提出索赔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

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导致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了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

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至岸上,一些货物遭到正常损坏以及有关卸载贮存的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另外,起航后A船舱起火,为保证船货的同时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茶叶盒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十四、一搜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起火,

但船长并未调差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