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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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主要有4种情况:一是个性化改装,如加装尾翼、改变车身外观、更换发动机、改变动力等,多见于轿车或越野车。二是货车增加钢板弹簧片数,加宽加高车厢拦板,加长车厢等。三是改造客车内部结构,增加座位数等。四是改变燃油种类,将汽(柴)油车改为油气双燃料车。这些非法改装行为会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要处罚的力度比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员

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强化监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的情形,包括:(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二)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七)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八)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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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法》与《条例》中的“机动车驾驶人”部分的细化。规范驾驶证管理,本规定共54条,其框架为五部分构成: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考试和发证),换证、补证和注销,记分和审验,附则。前一规定管“车”,这一规定管“证”,保证“驾驶员”依法行车。

2007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81649人死亡,380442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上报数字、实数远不止)。

2008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73484人死亡,304919受伤。中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71号令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具体讲,科目一考核了大量机械记忆的内容,考核安全驾驶知识的内容偏少;考试重点偏重于科目二考试,导致驾驶人培训严重向桩考倾斜,出现了“千军万马练桩考”的现象;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只考核驾驶人操作与控制方面的能力,未考核安全驾驶汽车的观察与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

二是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进一步严格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对有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限制申请。

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力度不够,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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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

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员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

1、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

3、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

4、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5、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施条件,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

6、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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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汽车类题库数目由原来的1000道增加到1500道。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共设题目800道。

7、规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2款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的规定。

( 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

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

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三)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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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71号令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为严格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将其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是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为加强对这三类车型驾驶人的严格管理,对原71号令第15条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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