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2015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2015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09cee3ee45c3b3566ec8b62

车、特殊车辆的通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经费,做好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保障施工路段安全和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恢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管理,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经费预算,满足管理需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经费监管。

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包括作业现场管理费,标志、标线、防护与保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施工作业公告和信息发布费,交通引导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

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不得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料场距公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

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施工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高空作业时,还应当穿着防滑鞋和

系戴安全带。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当考虑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按照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六个区布置。控制区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合理、前后协调,起到渠化和引导车流平稳过渡的作用。

第十七条 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合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得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

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公路,施工、指路、限速等重要标志,宜在中央分隔带同时设置。警告区的立柱式标志应当设置于中分带、侧分带、土路肩,任何部位均不得侵入公路路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在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新建公路涉及到其他公路的,应当在有关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影响交通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除险情。

施工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和交通构成简单的时段,遇有雨雪、大雾、大风、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交通控制,优先保障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有无合法、有

效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公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现场交通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

(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者行车要求;

(六)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

(七)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县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县道所在地市级媒体向社会发布,乡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乡道所在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高速公路及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作业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批准实施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常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采取完善施工路段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或者调整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路段是指施工涉及到在公路路面作业,需要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引导或者分流的路段。中断交通是指封闭所有通行车道,完全阻断过境车辆通行的状态。

半幅封闭是指在双向通行的公路上,在一个局部路段封闭了其中一个方向的车道,限制车辆通行的状态。

集中小修是指路面修补作业长度达到或超过1公里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厅1998年7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公?199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