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之初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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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之初探

作者:潘梦静 赖翔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 要 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最优的诉讼效果,在保障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前提下,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挥一定的能动作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协作,使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协同履行诉讼义务,共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民事诉讼新模式。与传统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比,从诉讼效率来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更能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从诉讼结果来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关键词 协同型 民事诉讼 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立项项目《从分立到沟通:构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FX1404)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潘梦静,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赖翔宇,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49 一、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产生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表述,它表明一国民事诉讼的宏观样式。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作为划分标准,按照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角色分工、权限地位,民事诉讼模式通常划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类型。当事人主义,主要存于英美法系国家,它是由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的一种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中仅处于消极、被动、绝对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则采纳的是另外一种诉讼模式,它重在突出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强调法官的职权行为对诉讼程序进展的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尽管在实现诉讼目的,追求诉讼价值的路途上两者各有所长、各施其力,但仍尽显其无法避免的局限性。

就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言,尽管当事人处于诉讼的中心地位,诉讼权利的运行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这就使得诉讼程序进展比较缓慢;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诉讼能力的低下,更容易导致诉讼拖沓、诉讼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审判质量。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言,由于法官依职权严密地操作诉讼程序,诉讼效率比较高,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有较强的社会威慑力。然而,法官的权力空间太大,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预判与偏见,难以摆正其独立和中立的位置,导致司法专断和滥用职权,影响实现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