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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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我们谨此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和善意持票人承诺:当该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我们将对提示给受票人的汇票予以支付。支付时,我们将在托收方式下另付450 000. 00 美元,作为对受益人第95ST xxx号售货确认书项下托收货款的支付。这是开证申请人保证的,也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买方应卖方的要求,同意再开立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若在上述商业信用证结算时,还未将前四笔托收款项付清时,卖方可凭商业信用证项下结汇水单、违约证明及应收金额的汇票执行该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但事实上,买方根本不愿意履约付款,而是迫不及待地按卖方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商业信用证,并频频发来传真催促发货,却只字不提前四笔托收款项的事,也不提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事。

卖方则立即发传真明确通知买方,根据买卖双方之间1995年7月13日合同规定,买方须开立2个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跟单商业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因此,买方只有开立了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后,卖方才能执行不可撤销跟单商业信用证,否则,将不会发货。由于客户在签订了这5个合同后,立即又将合同卖给了菲律宾马尼拉的最终客户,而且还是政府招标工程的原材料。若买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发到马尼拉,买方将要承担高额罚款,因此买方要货心情急迫。但他仍然讲;保证在第五批支付货款时,同时将所欠四笔货款付清。为此,卖方仍然坚持初衷:必须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方可发货。

买方在万般无奈之下,终于通过原开立跟单商业信用证的银行,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迟于跟单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 卖方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审核无误后,立即在上海发了第五批价值20万美元的货,并在发货3天时,按跟单商业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单据交中行议付,并附上了一套托收项下的45 万美元的汇票,并要求议付行进行电索。

果然不出卖方所料,10天后,开证银行支付了该笔议付金额。但买方未能将前四笔货款按规定一并付来。卖方立即发传真给客户,嘱其立即支付前四笔货款。而买方来电称:资金仍然困难,容一个月后即付,并表示承担利息。显而易见,一个月后,这个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将会失效,如同一张废纸。届时,买方又能将前四笔45 万美元的货款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卖方立即按备用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45 万美元的即期汇票,附上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水单(应是65 万多美元,实则是20 多万美元)及一份违约证明书,一并交原议付行向国外追索。10 天后,开证行将45 万美元付出。

这笔业务终于在利用备用信用证的条件下,收回拖欠几个月的四笔托收款项,实现了利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跟单信用证的配合,最终追回逾期货款的目的。

请问:我们应该从该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l)除了信用度极高的客户外,我们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使用跟单商业信用证、预先电汇、预先银行票汇的结算方式;

( 2)若使用托收、发货后电汇、票汇等方式结算,最好配合使用备用信用证。

案例分析8-1

2000 年3月,某乡镇企业与泰国机械制造公司就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年产1000吨淀粉生产设备并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44万美元。支付方式确定为由中方开具以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商业信用证。待引进设备投产后,再由外方开具即期商业信用证以购买返销产品,中方企业以返销出口产品所得货款支付进口设备信用证项下款项。此外,中方还要付出225 万美元作为定金,为此,泰国方面开立金额为22.5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保证泰方按期发运设备及购买返销产品。

2 000年7月,中方企业收到泰国某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其主要内容为:“ We shall pay you the sum up to USD 225 000 plus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within 15 days upon receipt of your claims in writ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ship the starch plant with the correct quantity or has failed to open L/C for the buy back of starch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中方企业随即通过当地银行开立了远期商业信用证,并汇付了定金。信用证通知行为原备用信用证的泰国开证行。

同年11 月,设备运抵项目单位,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中方企业发现设备质量有严重问题,随即向泰方交涉,泰方随即派技术人员来厂修理。但因该设备的设计原理是使用木薯做原料,而中方选用的原料是红薯,工艺不一,几经周折,未能调试成功。鉴于远期商业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付款到期日即将临近,中方企业不得不于2001年8月开始凭泰方银行的备用信用证向其提出索赔。中方企业在索赔函中指出了外方违约的事实,并提供了由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设备质量有问题的证书,及外方技术人员承认设备质量有问题的有关文件。泰方银行在收

到我方索赔要求后,迟迟不予答复,企业经多次交涉无效,委托当地银行出面交涉。中方银行注意该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淀粉厂,在对外交涉电传信函中均冠以“受我行客户委托,兹转达下列内容”字样。泰方银行收到中方银行上述电传后,于2001年11月5 日来电,“我行已收到贵行转来之索赔要求,现已转交曼谷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一旦该公司对其确认,我行立即付款”。中方银行收到该电后,企业回复泰方银行:“贵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受LSP98约束,是凭单付款承诺,无须开证申请人确认,为此贵行应立即付款。”泰方银行理屈词穷,但故作镇静,不予回复。

2001 年12月29日,中方银行收到泰方银行电传通知,中方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张将于12月31日到期,并称所有汇票均已贴现给新加坡阿拉伯银行集团(Arab Banking Group , Singapore),次日又收到阿拉伯银行集团要求付款之电传。为维护信誉,中方银行只好先行对外付汇,同时督促企业抓紧对外索赔工作,先后数十次致电泰方银行,直至将电传和信函发给其行长及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中方银行在配合发出的电传中指出:“若贵行长期保持沉默,不履行付款义务,将对贵行的信誉产生不利影响,使我行在为贵行履行代理义务时感到困难。”企业电传中则对该行下了最后通碟“若在2002 年4月底前未收到赔付款项,将在法院提出诉讼”,同时将有关信函分别抄送有关司法机关和我驻泰国大使馆。鉴于中方的强硬立场,泰方银行终于在2002 年5月中旬,将备用信用证项下赔付款项如数汇付我行账户,从此,长达十个多月的对外索赔工作以我方胜利而告结束。

请问:我们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此案中我们应吸取如下教训:

( l )补偿贸易中,使用商业信用证方式要谨慎。在此案中虽经我方努力,向国外银行索回了部分设备价款,但由于设备质量问题,中方终究受到较大损失。主要原因之一是支付方式选择不当。我方进口设备时先开出远期商业信用证,对方提交的单据无误后我开证行须立即承兑汇票,无论外方是否履约,中方银行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义务。这种付款与外方设备合格与否以及产品是否能够返销均无关。因此对我方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

虽然外方银行向我方企业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凭以索赔,亦有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争端中去;其次,外方银行备用信用证金额仅为合同金额的20%,即使索赔成功,收付抵减,我方对其余80%付款的资金来源仍不落实。对方返销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应足以支付我方商业信用证下应付之金额为宜。

(2)对外贸易中出现纠纷,倘若我方占有主动地位,应抓住机会,向对方进行交涉。在此案中,我方凭外方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对外提出索赔时,注意了方式方法,银贸加强合作,在方法上做到了有理、有力、有节,终于迫使外方付款,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损失。

案例分析8—2

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1)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与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1994年1月1日的合同,我方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了5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长达120天之久。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方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 公司)所欠USD xxxxx.00 的款项。”

(2)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

(3)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

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延迟交单。按照UCP500 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是1994年2月2日,而单据直至1994年6月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请问:根据UCP500 、UCP600和1999年1月1日生效的《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规定,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分析:开证行对备用信用证的上述拒付是不合理的。UCP500 第四十三条a 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不是备用信用证。开立后者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履约。只有在证明申请人确实违反了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后,备用信用证才生效。其次,为了与商业合同一致,违约声明书要求受益人必须在装运之后120 天内等待申请人付款。只有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的付款规定,受益人方可使用备用信用证索款。因此,受益人在制成违约声明书之前,不可能既允许受益人给申请人装运日后120天的融资,又同时要求受益人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因此,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另外,备用信用证被认为是付款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