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业务规程2015060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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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业务规程(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日常土地测绘的管理,规范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接收工作,保证市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地籍调查规程》、《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接收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供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土地整治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包括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认定调查、土地利用类型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用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土勘测定界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持委托协议书、项目相关资料等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衔接、电子数据下载、档案查询工作,完

成勘测定界项目测绘工作后,将测绘成果资料送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审核。

第四条 凡杭州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包括风景区)范围内的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接收、审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余杭、富阳辖区范围内的勘测定界项目由各区分局负责接收、审核。

第五条 日常土地勘测定界项目按照其目的和内容,可分为征地项目和供地项目等。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受理日常勘测定界项目衔接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或者杭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

(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储备项目为用地规划意见,下同)或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土地测绘委托协议书或政府储备项目测绘联系单; (四)杭州市区土地测绘项目工作衔接申请表;

(五)电子光盘(包括电子坐标、项目信息等内容,txt和xml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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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勘测定界项目测绘工作,申请勘测定界受理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已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杭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

(三)已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意见);

(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征地项目还须提供报批版数据); (五)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土地登记信息表等调查表; (六)涉及集体土地的,须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在测绘成果中的面积计算表及权属确认图等上盖章确认。并且由被征地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在测绘成果中的面积计算表及勘测定界图上盖章确认。

第八条 勘测定界测绘成果资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二)勘测定界成果所涉土地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或勘测定界项目部分土地涉及萧山、余杭、富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内的土地,但未经所在地国土分局审核而直接向市国土局申请受理的;

(三)勘测定界项目退件后,未在退件表上盖章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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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勘测定界项目的立项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等依据失效的;

(五)项目名称与立项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不一致的;

(六)成果的电子扫描件与纸质件不一致的或不具备电子签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业核查

第九条 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受理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提供的成果资料内容是否齐全;

(二)项目所在位置、四至、面积等基本属性是否与立项及规划文件一致;

(三)项目界线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规划条件相符;

(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否合理;

(五)土地性质、权属情况是否有合理依据; (六)数据统计是否正确。

第十条 核查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内容,主要查看以下事项是否齐全:

(一)项目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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