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业务规程2015060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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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但有土地征收及农转用批文、供地批文、土地证书、国有土地出让或有权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有效文件、说明等依据的,按相关批文依据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十条 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权属依据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效的审批文件或权证(复印件);

(二)与审批文件面积相一致的的测绘图件或坐标数据(复印件);

(三)CAD格式的测绘图件或坐标数据的电子成果; (四)涉及征地补偿的,必须提供征地补偿到位与否证明。 第二十一条 日常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中判定权属性质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涉及第一批撤村建居村中的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土地认定,但仍需进行征地补偿;

(二)涉及第一批撤村建居村中的农用地的,按国有土地认定,但需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不能依法证明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河流、湖泊等),可按国有土地认定;

(四)在村集体内长期居住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居民宅基地,且具有相关权证或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意见证明该土地不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可按国有土地认定;

(五)权属性质存在争议,但经所在地管辖区人民政府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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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批准的机关认定的,按认定后的土地权属确定;

(六)土地审批文件中前后审批不一致的,按照最终有权审批机关所批准的内容为准;

(七)既有国有土地审批(登记)文件,又有集体土地审批(登记)文件的,不论登记时间先后均以国有土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勘测定界成果中存在下列情况的,需待权属确认后再出勘测定界成果:

(一)涉及土地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手续,但无法确定是否已完成批后实施程序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原为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部队、国有企业等其他国有单位补偿并使用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土地权利超规定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业查勘

第二十三条 勘测定界测绘成果外业抽查,具体查勘以下内容:

(一)土地分类及现状地物地形与实地是否一致; (二)测绘成果精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三)勘测定界图上建造物的层数、结构、材质等表示情况与实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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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相邻地块权属关系标注是否正确。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技术要求,对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示意图以及权属调查图的图式与现状核查。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对土地分类示意图中的土地分类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控制网的布设合理,控制点、界址点埋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并利用测量仪器对控制点、图根点、界址点、重要的地物(貌)点进行坐标进行检测,保证点的精度达到《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外业抽查发现下列情况的须退件处理。 (一)经实地踏勘后,发现成果中土地利用现状归类与现状不符的;

(二)实际地物、地形与图上表示有差异的; (三)控制点、界址点等点位坐标精度超限的。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涉及农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有效的农居建房审批报告;

(二)无建房审批报告的,需提供村集体、街道(镇)、区国土分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为该村集体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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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所涉农居为集体土地;

(三)村集体及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盖章确认的门牌号码表,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的相应位置注明各标号。

第二十八条 勘测定界项目与周边项目相重叠,重叠部分为集体土地正在其他项目中进行征收及农转用报批的,且已完成组件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待该项目报批完成后或调整新项目用地红线扣除重叠部分后,再予以受理、审查勘测定界成果。

第二十九条 勘测定界项目范围内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余杭、富阳辖区范围内土地的,须分别制作项目总表及市区、开发区及其他各区县的分表。在勘测定界成果受理时,先由分局、县市局审核盖章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受理。第三十条 涉及地下空间用地的,且地下部分与地表部分不一致的,则需在勘测定界成果中将地表、地下两部分别表示。地下部分成果另需制作技术报告、数据总表、分表、面积计算表、土地分类示意图、勘测定界图、权属确认图。装订在地表部分的后面以示区分,其他内容与地表部分一致。

第三十一条 征地项目勘测定界成果在完成报批后,用地单位直接用原征地项目成果中的A版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勘测定界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变更;

(二) 新增建设用地已完成报批,并且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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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超过3年;

(四)距勘测定界成果接收未超过一年时间的,不再对成果资料进行复核;

(五)已下发城区各分局具体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涉及的勘测定界成果由城区各分局自行负责复核。

第三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复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勘测定界成果中的界线是否存在变化; (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与报批面积是否一致;

(三)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复核前前台受理部门应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农转用批文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范围内的勘测定界项目接收管理,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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