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影响期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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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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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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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严重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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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留党察看处分

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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