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0ddc3e8f8c75fbfc77db2cd

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例题11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例题12甲等数人租用某商场柜台。08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甲于10月18日到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如届时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甲等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用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甲等人撤出商场,甲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用柜台。问:1、08年10月1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3、甲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要点1、商场2008年10月16日发出要约,该要约附承诺期限,依据合同法规定,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2、2008年10月14日商场撤销该要约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规定,该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商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甲可主张赔偿甲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12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

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例题13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例题1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例题15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

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例题16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题要点:(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例题17小王于2008年一月一日进某事业单位进行清洁工作,单位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问: (1)从何时起单位应支付小王二倍工资?(2)如果到了2009年一月一日,单位想和小王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如果到了2009年一月一日,单位仍然不想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与小王之间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工资应当如何支付?答题要点1、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该从2月1日开始支付双倍工资。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09年1月1日应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订立2年合同是违法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2009年1月1日应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从1月1日开始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