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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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案情介绍:

1995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 案情介绍:

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该书1936年由南京东海书店出版,作者萧某,书中引用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对古今中外的成功伟人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由于该书介绍的创业、立业、守业以及做人、做事、处世的道理很有价值,2000年高某打算将此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并署原作者和修改者的姓名。

问:高某这样做是否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案例分析:

高某要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必须首先了解该书是否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余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世界成功伟人秘密之分析》一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高某修改、编辑该书就必须征得作者萧某或者其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从该书的出版时间来分析,该书出版于1936年,作者萧某此时可能已经不在人世,该作品亦可能已经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如果该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那么高某修改和编辑该书就不必得到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但是,高某必须注意不能随意修改和歪曲该书,并应尊重作者萧某的署名权。 3.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应当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寻求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某市文化局干部李某业余时间爱好摄影。1994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将精选的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199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

志在199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199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199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问:李某应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投诉? 案例分析:

李某应当以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进行投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本案中,首先,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其次,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片的作者,所以,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辑部未转交给李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综上所述,李某可以以其作品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向版权局进行投诉。如果其对版权局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4.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 案情介绍:

何某系某研究所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曾经参加了《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的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另一作者是杨某。但该书在1997年出版时却没有他的作者署名,而只有撰稿人杨某的作者署名。何某认为杨某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但不知该如何解决此事。问:何某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呢? 案例分析:

《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属于合作作品,何某参加了该书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即参加了该书的创作活动,何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何某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对于书上未署自己名字的问题,何某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第三方调解;和杨某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外,何某还可以和杨某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5.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署名? 案情介绍:

1993年杜某接受甲出版社约稿,编写《金陵史话》一书。为按时完成约稿任务,杜某约请朋友张某合作编写。二人做了分工:杜某承担概论及第2至11章的编写,并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张某承担第1及第12至22章的编写。后来,杜某将其承担的概论部分起草后,委托鲁某对概论初稿进行了润色、校订,概论最后由杜某定稿。1994年3月,《金陵史话》出版后,署名杜某、张某编著。在编写说明中对鲁某予以致谢。鲁某对此署名方式不满,从而与杜某、张某产生纠纷。 问:本案中,《金陵史话》一书应当如何署名?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所以,只要确定了《金陵史话》一书著作权的归属,该书作者的署名方式纠纷就迎刃而解了。首先,《金陵史话》一书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所谓创作,是指通过自身智力创造性活动,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及技术作品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如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提供资料,或者校对资料,或者提供其他非创作性服务。本案中,鲁某对概论部分的润色和校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鲁某不能因此而要求在书上署名,杜某、张某在该书的编写说明中对鲁某的工作予以致谢的方法是恰当的。

6.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时怎样请求、怎样确定被告? 案情介绍:

1995年刘某编写了《华山导游》一书,某出版社打算出版该书。但是出版社提出:书稿应配有彩色照片。刘某的书稿只有文字而无照片,为满足出版社要求,刘某约请张某拍了十几幅照片,由刘某交给了出版社。1996年3月,《华山导游》正式出版,书中选用了张某拍摄的照片七幅。书出版后不久,张某找到出版社,提出《华山导游》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付报酬,要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出版社解释说,因原照片有张某的名字,出版社便在清样上署上了摄影者张某的名,后来刘某要求删去张某署名,出版社便在正式出版时删去了张某的署名,稿酬出版社也支付了,是同文字稿酬一同寄给刘某的。张某找到刘某,刘某辩解说,出版社寄给他的稿酬中并未注明有张某照片的稿酬,所以拒绝付钱给张某。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

问:张某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分析:

《华山导游》属于合作作品,该书由文字和照片组成并用可以分割使用。刘某和张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中,张某对该书中由其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张某应当以自己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提出诉讼请求。至于张某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和出版社是张某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成为本案诉讼的共同被告。首先,刘某侵犯张某的署名权是毫无疑问的,而作为出版社,则应当尊重照片作者的署名权,除非作者明确要求不予署名,否则,应当在出版的作品上据实署上上作者的真名。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要求出版社在出版的《华山导游》一书中不署名,只是出版社按刘某的个人要求,便删去了张某的署名,从而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所以,在侵犯张某署名权的问题上,刘某和出版社都是负有侵权责任的;其次,出版社尽管支付了张某的照片稿酬,让刘某代为交转,但是,出版社并没有注明有张某的稿酬,从而使刘某误认为出版社支付的稿酬都是《华山导游》文字部分的稿酬,进而将稿酬全部据为己有。因此,基于出版社的“没有注明”和刘某的“误认”,从而使张某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因此他们双方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7.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翻译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吗 案情介绍:

李某翻译过大量外国音乐作品,其中一部分是外国歌曲。1993年2月,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收入李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但未署李某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当时李某曾到甲出版社反映此事,但未得到答复。1994年8月,李某发现乙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一书收入其翻译的外国歌曲22首,同样也没有署李某的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李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问:李某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具体而言,李某对其翻译的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和第24条的相关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非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李某对其翻译的外国音乐作品同样享有上述权利。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未经过李某的同意或者许可,便分别在其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中汇编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汇编权;发行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发行权;在选用的翻译作品上,未署李某的姓名,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选用李某的作品,不向其支付稿酬,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因此,李某的上述权利受到了侵犯,他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8.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青山出版社出版了李某等四人署名的《新编成语词典》。该词典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的汉语拼音字头为序,条目内容则与某语言所编写的、早已由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成语词典》大体相同。1997年2月,该语言所与文化出版社联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等四人和青山出版社的侵权责任。

问:该语言所和文化出版社提起诉讼的依据各是什么? 案例分析:

在诉讼中,所谓依据,是指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所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首先,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了抄袭语言所《成语词典》的行为。所谓抄袭,是指对他人创作的作品照抄照搬或者添头加尾、改头换面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抄袭既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又侵犯了作者著作财产权。李某等四人编著的《新编成语词典》的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的汉语拼音字头为序,其条目内容基本上是抄袭语言所编写的《成语词典》,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抄袭行为。其次,文化出版社对语言所交付其出版的《成语词典》享有专有出版权,这种专有出版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青山出版社明知文化出版社对《成语词典》享有专有出版权,还出版发行含有抄袭内容的《新编成语词典》,侵犯了文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语言所和文化出版社应当以上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李某等四人和青山出版社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9.非法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也侵害权利吗? 案情介绍:

颜某是一名兽医,多年来一直在藏族牧区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在30多年的业务工作中,他积累了一些畜牧兽医常用词汇,并整理成《汉藏对照畜牧兽医名词简编》,计收入词汇4300多条,并将此书向某省民族出版社投稿,被以“稿件需要加工提高”为由退稿。颜某便将此书油印成册,送县内各公社兽医站征求意见,以便重新修改,但稿件此后未向任何出版社投稿。1993年,颜某得知其书稿中的部分词条被某民族出版社出版的《汉藏对照词条》作为参考资料使用,并得知资料提供单位是其所在县的科委,遂找到科委主任交涉,科委主任回答:“今年经费紧张,你的稿费要公用,请示县长也是一句话,以后喝酒请你来……”,将颜某打发出来。于是,颜某便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要求确认科委主任的侵权责任。 问:科委主任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案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0条、第11条的有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汉藏对照畜牧兽医名词简编》一书是颜某根据长期的畜牧兽医工作经验而独立创作完成的,依法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科委主任未经颜某同意,便将该书作为资料提供给出版社以供出版《汉藏对照词条》之用,是对颜某作品的非法使用,侵犯了颜某的使用权;某民族出版社使用颜某的作品而出版《汉藏对照词条》,并依法支付了资料使用费,该资料使用费应当属于颜某所有,但是科委主任却以经费紧张为由强占该资料使用费,构成对颜某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10.使用他人早期出版的作品,应当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