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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及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

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上述会计制度的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建设单位编号234)和“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计划财政批复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具体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直接支付

2、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依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和有关结算凭证(回单)登记入账。 (1)预算单位收到额度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授权支付 建设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一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授权支付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帐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建设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3、年终,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年终结余核定表》(附件2)及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签证单,进行账务处理。

(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本年度财政直接

支付计划财政批复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如下会计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年底额度注销时,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下达额度数与当年财政授权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如下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恢复额度时,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作如下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3)年终结余资金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门核定的结余资金数额如小于已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作调减结余资金和已提取基金的账务处理。

4、“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的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内财库[2005]10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以下简称年终结余),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全年预算指标(包括年初预算、上年结转、追加追减预算指标等),当年尚未使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年终结余包括预算指标结余和用款计划结余。预算指标结余由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核定,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全年预算指标减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拨入预算单位原经费

拨款户的拨款数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批复数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批复数的差额计算;用款计划结余由财政局国库部门负责核定,包括两部分,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核准的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计划财政批复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二是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批复数与当年财政授权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第四条 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财政集中支付的计划批复截止日为12月23日,财政授权额度的使用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截止日为12月25日。从12月26日开始,财政国库部门与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进行对账,对不符事项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或由财政认定)。12月30日,财政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三方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授权支付数和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批复数与直接支付数应核对一致。同时,代理银行应向财政国库部门提供对账签证单及其附件。

二)、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财政国库部门与清算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管理部门按部门分“类”“款”核对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余额数,与代理银行主办行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核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数,核对无误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注销通知单》(附件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附件4),加盖印章,分别送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主办行。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主办行据此分别注销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代理银行主办行于下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于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对账签证单》和《财政授权支付对账签证单》及其附件。

四)、各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签证单及其附件,2个工作日内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项目支出要列到具体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年终结余核定表》(一式五联,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形式将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包括改革前拨入原经费拨款户的拨款数)、预算指标结余数和用款计划结余数上报财政局国库科。

五)、财政国库部门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项目支出要列到具体项目),核对用款计划下达数和实际支付数,并确认用款计划结余数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主管业务科室。

六)、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指标,核定预算指标结余数,并于下年度1月25日前将复核无误后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同时送预算科、国库科。 七)、下年初,财政部门核定批复预算指标结余前,预算单位如急需提前使用预算指标结余,由预算单位申请,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下达《预算指标通知单》并将预算指标结余数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后使用。

八)、财政局核定的用款计划结余数如小于已恢复的上年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之和,预算单位应报送负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