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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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等)参照《管理办法》、《通知》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省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管理办法》、《通知》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事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证书》复印抄送同级台办。

第二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原省外经贸厅及省商务厅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管理办法》、《通知》和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按《管理办法》、《通知》和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