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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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总配电室—分配电室—开关箱—用电设备”的顺序分级设置; (2)按照“动力与照明分别设置”的原则; (3)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 (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10)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应作电气连接。

(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端子板分设。

(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4)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5)配电箱、开关箱心须防雨、防尘。 2、电器装置的选择

(1)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总配电箱应装设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

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各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5)每台用电设备应用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6)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7)开关箱总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按要求进行。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器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0)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1)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12)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 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13)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外。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3、使用与维修

(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2)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3)所有配电箱、开关处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

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大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a、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B、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9)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使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10)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七)照明 1、一般规定

(1)在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道路、办公室、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2)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3)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4)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5)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a、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b、在潮湿或特别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6)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照明器。 (7)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8)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9)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0)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照明供电

(1)照明灯具电源未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a、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B、道路照明、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2)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物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3)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4)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b、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c、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d、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e、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a、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b、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 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C、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3、照明装置

(1)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零线。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2)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